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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羅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麗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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