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9,交,10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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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04號
原 告 童銘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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