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9,交,31,2020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士毅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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