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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75號
原 告 羅啟綸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訴訟代理人 許齊家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6月15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㈡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邱素珍,嗣變更為江澍人,茲據被告之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臺中市烏日區登寺巷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處,因「警鈴、號誌已顯示,遮斷桿已開始放下,仍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於109年5月2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為違規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9年6月16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嗣被告於109年6月15日以北市監基裁字第25-U00000000號裁決書,以其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等規定,於裁決書主文第一項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74,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併於裁決書主文第二項載明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之法律效果而於同日送達。
原告不服,於109年6月23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嗣被告經本院送達本件訴狀繕本重新審查後,以109年8月10日北市監基字第1090157610號函撤銷原處分處罰主文第二項(俟本件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再行依確定判決內容辦理)。
三、原告主張略以:伊於109年5月1日下午4時18分許(舉發機關調閱之監視器畫面所載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約1小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三段、登寺巷平交道路口欲右轉前往知高圳景點方向,適逢火車將過,遂於該路口處等待平交道柵欄升起並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俟柵欄升起後便駕車跟隨前方車輛前進,在進入軌道的柵欄入口處因路口過狹、視線有死角,無法看見交通號誌燈,又因與對向來車會車,且該車後方尚有機車騎士跟車已到達平交道範圍內,而警鈴聲卻於前次柵欄升起後不過6、7秒即又響起,為禮讓來車通行,乃將車頭打直,因而超過遮斷桿來到第一軌道上,遮斷桿亦於此時緩緩落下,為免造成後方事故,故將車輛繼續前行欲穿越平交道,但對向遮斷桿業已放下阻擋伊車輛前進,情況實已危急,所幸有人協助抬起遮斷桿,伊車輛方得無事脫身。
而事發地點平交道適逢山線、海線交會,火車班次眾多,交通繁忙,又因緊鄰主要交通路線,遮斷桿起降間隔時間太短,常造成車輛進退兩難及回堵,往往聽到警示鈴聲才知道柵欄即將降下,當日亦無站崗人員協助指揮,才造成此種情形,依行政罰法第13條之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故訴請撤銷原處分,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經舉發機關查證當日登寺巷平交道監視器影像,於①錄影畫面顯示時間17時26分43秒時,警鈴、號誌正常運作、列車通過平交道,②於17時26分53秒待列車通過後遮斷桿上升回定位,原先在柵欄前等待之車輛開始通過平交道,③於17時26分59秒警鈴、號誌再次運作,此時系爭車輛尚未駛至平交道遮斷桿內,且其後方別無其他車輛,④於17時27分8秒系爭車輛違規闖入平交道範圍。
是以原告於警鈴、號誌開始運作時,本可以倒車方式令其所稱之對向車輛盡速駛離平交道範圍,然原告竟罔顧行車安全,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後,仍率行闖越,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違規事實至為明確,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亦無違誤。
從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裁罰原告,洵屬有據。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第5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
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亦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㈡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則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09年2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2195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044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記載,小型車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74,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核此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依不同違規車種,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區分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並就其是否逾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期限不同,分別裁以不同之罰鍰標準,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㈢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09年5月1日下午5、6時許通過臺中市烏日區登寺巷平交道時(監視器畫面上顯示時間為下午5時26分許,惟原告主張該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有約1小時之落差,然此等差異並不影響本案裁處事實之同一性),因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遭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舉發,並經被告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74,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書、平交道監視器錄影等在卷可稽,核堪採認。
㈣再以本院亦於109年9月23日勘驗上揭監視錄影,其內容確如附件所示(並經原告及被告當場就勘驗結果表示無意見)。
足見該平交道之警鈴已響起,閃光號誌亦已顯示之情形下,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方進入平交道之範圍內,並通過平交道,益證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舉發當時,行經登寺巷平交道時,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無訛。
㈤至原告雖稱其當時因狀況緊急,將車輛打直時已進入平交道範圍內等語,然由本院上揭勘驗之監視錄影內容及附卷之截圖照片可知:⑴原告之所以有其所稱需禮讓對向來車之情形,本即因其車輛於轉彎時過度靠對向車道,此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將車輛打直後,其右側仍有相當寬之間距即可明瞭。
⑵遑論由監視錄影畫面亦可見原告所主張需禮讓之對向來車,其行車位置之右側尚有空間,有無原告禮讓之必要,亦有可疑。
⑶尤其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後方別無其他車輛等候或通行,原告所稱之主要道路路面亦無車輛擁擠之情形,原告若果有必須禮讓對向來車之必要,將系爭車輛略為後退即可,且由現場車輛相對位置亦可見原告所需後退之距離極為有限,縱使後方尚有其他車輛跟車,亦不至於需倒車超過一般跟車之距離,是無論主、客觀環境,原告均無進入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甚至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之平交道範圍內之必要性,反而原告只知前進、不知後退之駕駛方式,始易滋生行車問題。
另原告雖又主張本件有緊急避難之適用,然其違規進入平交道範圍之行為並非必然,已如前述,自已該當處罰之情形;
嗣後他人協助抬起遮斷器,使其得以駕駛系爭車輛脫離其自行招致之「於火車即將通過之際仍滯留平交道」之狀態,方屬緊急避難所稱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原告刻意將前後2者混淆,反過頭將先前闖平交道之行為亦納入緊急避難行為予以主張,亦顯然荒謬,而無足採。
㈥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事實概要所述之時、地,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85條、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74,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要屬合法無誤,原告訴請撤銷,乃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即訴訟費用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而此訴訟費用復已由原告於起訴時繳納,為此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件:
勘驗標的: 109 年度交字第75號交通裁決事件現場監視錄影影像光碟資料檔案名稱: 平交道全場景西1 (000000000-000000000 ).avi、平交道全場景東1 (000000000-000000000 ).avi 平交道全場景西1 (000000000-000000000 ).avi(共2 分,播放時間00:00:00-00 :02:00,畫面時間:17:26:02-17 :28:02) 勘驗內容: 畫面拍攝地點為自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及附近之路面,位於畫面上方之路面劃設有黃色網狀線。
畫面一開始,平交道警鈴聲已響起,畫面左上方平交道遮斷器旁之號誌燈已開始閃爍,位於畫面中間偏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均已降下。
有汽、機車靜止於平交道旁之黃色網狀線處等待通過平交道。
許多車輛則自畫面上方之路面行駛而過。
約於播放時間00:00:22至00:00:41(畫面時間17:26:25至17:26:44)火車由畫面右下方至左下方,自平交道通過。
約於播放時間00:00:48(畫面時間17:26:51)平交道警鈴聲停止。
約於播放時間00:00:49(畫面時間17:26:52)位於畫面中間偏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均開始向上升起。
於平交道旁畫面上方黃色網狀線處等待之機車及汽車則依序通過平交道。
約於播放時間00:00:56(畫面時間17:26:59)平交道警鈴聲再次響起,畫面左上方平交道遮斷器旁之號誌燈開始閃爍。
此時平交道上,有2 臺汽車分別自畫面中間上方及下方,通過平交道中。
約於播放時間00:00:58(畫面時間17:27:01)1 臺白色自小客車正行駛至畫面上方平交道旁之黃色網狀線處,並稍暫停於該處。
此時靠近畫面中間處尚有 1臺汽車及1 臺機車尚停留於平交道上(因上開白色自小客車停留之位置,使上開汽、機車無法向前行駛)。
約於播放時間00:01:02至00:01:03(畫面時間17:27:05至17:27:06)上開白色自小客車駕駛略移動車身,使車頭朝向正前方後,往前行駛。
約於播放時間00:01:04(畫面時間17:27:07)位於畫面左上方及最靠近拍攝鏡頭位於畫面右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分別開始降下。
約於播放時間00:01:07至00:01:13(畫面時間17:27:10至17:27:16)上開白色自小客車旁之汽、機車,亦往前行駛至畫面上方黃色網狀線之位置,並通過平交道。
約於播放時間00:01:10(畫面時間17:27:13)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自上方降下至接近上開白色自小客車後車廂之位置後,上開白色自小客車繼續往前行駛。
約於播放時間00:01:12(畫面時間17:27:15),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開始降下。
約於播放時間00:01:15(畫面時間17:27:18),上開白色自小客車自畫面左下方離開畫面。
於播放時間00:01:16(畫面時間17:27:19),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畫面中已無車輛自該平交道通過。
約於播放時間00:01:27(畫面時間17:27:30),可聽到現場廣播之聲音,並由不同語言複誦(火車快來了,趕快離開平交道)。
約於播放時間00:01:42至00:01:56(畫面時間17:27:45至17:27:59)火車由畫面左上方至畫面右上方自平交道通過。
平交道警鈴聲及廣播聲則持續作響及播放至畫面結束。
平交道全場景東1(000000000-000000000).avi(共2 分,播放時間00:00:00-00 :02:00,畫面時間:17:26:57-17 :28:57) 勘驗內容: 畫面拍攝地點為自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及附近之路面,位於畫面上方之路面劃設有黃色網狀線。
畫面一開始,平交道警鈴聲已響起,位於平交道上之汽、機車迅速離開平交道。
約於播放時間00:00:03(畫面時間17:27:01), 1臺白色自小客車暫停於畫面左上方黃色網狀線處。
約於播放時間00:00:07(畫面時間17:27:05),1 臺機車騎駛至畫面下方中間偏右邊之位置,並暫停於該處。
約於播放時間00:00:09(畫面時間17:27:07),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開始降下。
約於播放時間00:00:10至00:00:22(畫面時間17:27:08至17:27:20),上開白色自小客車開始向後退,並退至畫面最上方黃色網狀線外一般道路之位置。
約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17:27:11),上開機車開始往前騎駛,並於播放時間00:00:14(畫面時間17:27:12),自畫面下方中間偏右邊之位置離開畫面。
約於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17:27:13),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已完全降下。
約於播放時間00:00:17(畫面時間17:27:15),1 臺車號000-0000號白色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往畫面中間上方之方向行駛。
同一時間,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開始降下。
約於播放時間00:00:20至00:00:24(畫面時間17:27:18至17:27:22),系爭車輛行駛至畫面上方黃色網狀線處,並稍暫停於該處。
約於播放時間00:00:24(畫面時間17:27:22),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降下至系爭車輛車頂之位置。
約於播放時間00:00:27至00:00:34(畫面時間17:27:25至17:27:32),系爭車輛副駕駛座車門開啟,一位女子自副駕駛座下車,並走至畫面右上方平交道遮斷器之設置處旁。
約於播放時間00:00:32(畫面時間17:27:30),可聽到現場廣播之聲音,並由不同語言複誦「火車快來了,趕快離開平交道」。
約於播放時間00:00:35至00:00:37(畫面時間17:27:33至17:27:35),上開女子走至畫面右上方平交道遮斷桿旁,以手抬起已降下之遮斷桿。
約於播放時間00:00:37(畫面時間17:27:35),一名男子自畫面左上方之白色自小客車後方出現,並走向系爭車輛。
約於播放時間00:00:38至00:00:43(畫面時間17:27:36至17:27:41),系爭車輛車身略往前行駛至黃色網狀線上,並暫停於該處。
約於播放時間00:00:44(畫面時間17:27:42),上開自畫面左上方白色自小客車後方出現之男子,站立於系爭車輛旁,亦以手抬起自畫面左上方降下之平交道遮斷桿。
約於播放時間00:00:45至00:00:48(畫面時間17:27:43至17:27:46),系爭車輛車身往前行駛至黃色網狀線靠近畫面最上方一般道路之位置後暫停於該處。
約於播放時間00:00:47至00:01:01(畫面時間17:27:45至17:27:59)火車由畫面右下方至畫面左下方,自平交道通過。
約於播放時間00:00:48至00:00:56(畫面時間17:27:46至17:27:54),前開以手抬起平交道遮斷桿之女子及男子,均放下遮斷桿,並走向系爭車輛。
該女子打開系爭車輛副駕駛座車門後坐上車。
該男子則站立於系爭車輛駕駛座旁。
約於播放時間00:00:57至00:01:08(畫面時間17:27:55至17:28:06),前開男子走向畫面左上方白色自小客車之後方,並自該處離開畫面。
約於播放時間00:01:10(畫面時間17:28:08),平交道警鈴聲停止作響。
約於播放時間00:01:11(畫面時間17:28:09),位於畫面上方之平交道遮斷桿,均開始升起。
約於播放時間00:01:14(畫面時間17:28:12),畫面左上方之白色自小客車開始往前行駛,並通過平交道。
約於播放時間00:01:18(畫面時間17:28:16),系爭車輛亦開始往前行駛。
約於播放時間00:01:25(畫面時間17:28:23),系爭車輛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畫面。
約於播放時間00:01:23(畫面時間17:28:21)開始,許多汽、機車通過該處平交道,並有行人走經過該處。
平交道之廣播聲則持續播放至畫面結束,此時畫面中已無人、車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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