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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汪怡瑋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張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助款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民國109年1月22日鐵運營字第1090001818號書函所為處分不服,循序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業經該會以109年9月2日109公審決字第000187號復審決定駁回復審,遂提起行政訴訟,現繫屬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4號另案審理中,且尚未終結,此有109年度簡字第24號109年11月13日補正裁定可查。
茲原告復於109年12月10日就同一事件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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