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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忠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
間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另原告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然本件被告之正確名稱應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原告起訴有所錯載,亦命原告應於5日內更正,並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人別,如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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