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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 二、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中,將被告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
- 貳、實體部分:
- 一、事實概要:
-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並無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且遮斷器
- 三、被告答辯則以:經查,110年7月13日10時1分50秒,系爭
- 四、本院之判斷:
- 五、綜上所述,依全部之卷證資料與本院調查所得,原告上開主張,委難
-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
-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而此訴訟費用已由原
- 一、02大埔路_大埔路西1_main_0000000000000
- 二、02大埔路_大埔路西全_main_0000000000000
- 三、02大埔路_大埔路東1_main_0000000000000
- 四、02大埔路_大埔路東2_main_0000000000000
- 五、02大埔路_大埔路東全_main_0000000000000
- 六、四腳亭派出所監視系統影像.mp4
- 七、FAC-033_陳述人提供車內監視器.avi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劉健檉
訴訟代理人楊光律師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表人江澍人
訴訟代理人周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9月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所為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經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二、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中,將被告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誤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惟此係顯然之誤寫錯誤,且經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調查程序中,當庭將上開筆誤更正,於法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110年7月13日上午10時1分許,駕駛訴外人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系爭公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大埔路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前,因涉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且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違規事實,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瑞芳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復於110年7月14日將上開舉發事件移送被告處理。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10年7月30日向被告提出逕行舉發歸責駕駛人申請書,陳報本件之違規行為人係原告,原告並於110年8月2日到案陳述後,被告仍認原告於上開時、地之違規屬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85條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等規定,110年9月6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扣汽車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於110年9月6日送達。然原告不服原處分,故於110年9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並無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且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行為。由舉發機關之採證光碟影像可知,系爭公車車頭於10時1分54秒時,已經通過遮斷器,遮斷器隨後才放下,因此,系爭公車在遮斷器放下前已進入系爭平交道,而按道路交通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在系爭平交道上停車,故原告當時只能繼續向前,並非在遮斷器放下時強行闖越平交道,原處分認定之違規事實,顯然錯誤。又舉發機關提出之編號2、4、10之照片畫面內之公車非系爭公車,且「大埔路_大埔路東1」之監視器畫面沒有其他聲音,不能作為原處分之依據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經查,110年7月13日10時1分50秒,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燈已顯示,系爭公車尚未進入系爭平交道;同日10時1分55秒,遮斷桿開始放下,系爭公車仍強行闖越系爭平交道;同日10時2分7秒,系爭公車因遭遮斷桿阻擋暫時停於平交道上;同日10時3分3秒,系爭公車駛離系爭平交道範圍,故舉發機關檢視路口監視器影像查證後,依法舉發並無違誤。從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之規定裁決如原處分,應為適法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2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3個月不得舉發。」次按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現行條文已修正為「逾2個月不得舉發」),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現行條文為「逾2個月」)之準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參照)。本件違規行為日為110年7月13日,且非屬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舉發機關於110年7月14日將上開舉發事件入案移送被告處理,此有25-基隆監理站違規歷史資料查詢報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4頁),堪認處罰機關即被告於110年7月14日業已受理(收到)本案,是本件尚未逾越上開規定2個月之舉發期限,先予敘明。
㈡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復按「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第68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系爭公車於接近系爭平交道時,本應減速慢行,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應即暫停;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倘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則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違規行為。
㈢復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再依本件違規行為及原處分裁罰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10年5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06142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145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記載,大型車駕駛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9萬元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此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除就何時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時間予以區分外,並再以⑴機車⑵小型車⑶大型車等不同違規車種,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區分是否逾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期限不同,分別裁以不同之罰鍰標準,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㈣本件原告於上開時間,駕駛系爭公車駛入系爭平交道後,遭已完全下降之遮斷器阻擋而停止於系爭平交道上,復經人力抬起遮斷器後駛離平交道,而經前揭事實概要所述之舉發及裁處過程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舉發單及其所附違規照片暨送達證書、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110年8月25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100006360函、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110年8月2日北市監基站字第1100132196號函、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110年8月30日北市監基站字第1100133806號函、原處分暨送達證書、110年8月2日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違規歷史資料查詢報表、舉發機關交通違規相片黏貼紀錄表、逕行舉發歸責駕駛人申請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31頁、第59至93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㈤原告主張其無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且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行為等語,然查:
⒈本院勘驗原告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檔案名稱:FAC-033_陳述人提供車內監視器.avi,下稱檔案七),以及被告提供之監視器影像光碟(檔案名稱:02大埔路_大埔路西1_main_00000000000000-000000.asf,下稱檔案一、02大埔路_大埔路西全_main_00000000000000-000000.asf,下稱檔案二、02大埔路_大埔路東1_main_00000000000000-000000.asf,下稱檔案三、02大埔路_大埔路東2_main_00000000000000-000000.asf,下稱檔案四、02大埔路_大埔路東全_main_00000000000000-000000.asf,下稱檔案五、四腳亭派出所監視系統影像.mp4,下稱檔案六)資料,其勘驗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⒉本院以各影像檔案中出現之共同事件為錨點,並比對整合各監視器不同位置、不同視角所拍攝之影像,進行附件二所示之時間校正,其結果依時序列述如次:校正時間110年7月13日10時1分47秒,有一車號:000-000營業大客車(即系爭公車)出現於畫面左上方右轉往系爭平交道並向前行駛;同日10時1分49秒,警鈴開始響起;同日10時1分50秒,閃光燈開始閃爍,此時系爭公車之前懸部分已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惟車輪仍未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同日10時1分50至53秒,系爭公車向前行駛跨越黃色網狀線並前往系爭平交道行駛,上開期間系爭公車均未減速;同日10時1分54秒,系爭公車前懸部分通過黃色網狀線,開始進入系爭平交道;同日10時1分55秒,遮斷器開始下降;同日10時1分57秒,遮斷器因系爭公車車頂卡住而無法繼續向下;同日10時1分59秒,系爭公車車尾通過遮斷器位置,遮斷器繼續向下;同日10時2分4秒,對向遮斷器開始逐漸向下;同日10時2分7秒,對向遮斷器完全下降至水平狀;同日10時2分10秒,系爭公車停止於水平狀之遮斷器前方;同日10時2分47秒,系爭公車打開前後車門後,陸續有人下車並抬起遮斷器;同日10時2分58秒,系爭公車重新向前行駛通過遮斷器;同日10時3分20秒,一列車往右通過平交道。是以,系爭平交道之警鈴已響,閃光號誌亦已顯示後,原告所駕駛之系爭公車未於黃色網狀線區減速,而駛進平交道之範圍內,嗣遮斷器於下降過程卡於系爭公車車頂,系爭公車繼續闖越系爭平交道,遭對向業已完全下降之遮斷器阻擋,始暫停於平交道上,復以人力抬起遮斷器後駛離平交道,足徵原告確有於110年7月13日10時1分許,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情形下,並未確認無警示鈴響、無閃光燈號,即逕駕駛系爭公車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行為無訛。
㈥原告雖主張舉發機關提出之編號2、4、10之照片畫面內之公車非系爭公車,然上開舉發機關交通違規相片黏貼紀錄表所示編號2、4、10之照片係擷取自檔案六之監視器畫面,並經本院勘驗檔案六結果顯示:畫面時間10時6分6秒至10時6分9秒,系爭公車仍繼續向前行駛通過黃色網狀線區域並進入平交道,此時得清楚見其車身左側漆有車號:000-000字樣(見本院卷第113頁),堪認原告所指行車軌跡及車牌字形外觀不同,應係監視器安裝角度所致,不影響上開照片中之公車即為系爭公車之認定,併此敘明。
㈦原告訴訟代理人固稱檔案三之監視器畫面沒有其他聲音,不能作為原處分之依據等語,然監視器之收音本受其安裝角度及位置影響,不當然能收錄現場所有聲音,且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蒐證影像光碟,其場景、光影、色澤、背景聲音均屬連續無間斷之自然正常呈現,難認有何經修改、剪接或變造等人為造作之跡證,堪認應係舉發當時之監視器畫面,並無虛捏造假之情事,原告復未提出任何具體確切證據以佐證其質疑,尚難憑此逕為其有利原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依全部之卷證資料與本院調查所得,原告上開主張,委難採為撤銷原處分之理由。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85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而此訴訟費用已由原告於起訴時預納,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附件一(勘驗筆錄):
勘驗標的: 110年度交字第116號交通裁決事件現場監視錄影影像光碟資料檔案名稱: 一、02大埔路_大埔路西1_main_00000000000000_100330.asf(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30,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8秒。) 二、02大埔路_大埔路西全_main_00000000000000_100330.asf(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30,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8秒。) 三、02大埔路_大埔路東1_main_00000000000000_100330.asf(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29,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9秒。) 四、02大埔路_大埔路東2_main_00000000000000_100330.asf(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30,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8秒。) 五、02大埔路_大埔路東全_main_00000000000000_100330.asf(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29,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8秒。) 六、四腳亭派出所監視系統影像.mp4 (畫面時間:21/07/13自10:06:02至10:08:16,播放時間長度共2分15秒。) 七、FAC-033_陳述人提供車內監視器.avi (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9:00至10:11:20,播放時間長度共2分20秒。) |
檔案一(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8秒,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30) 勘驗內容: 畫面拍攝地點係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附近之路面,位於畫面中間之路面劃設有黃色網狀線。畫面一開始,並無人車出現於畫面之中,僅於播放時間00:00:03-00:00:12(約畫面時間10:01:34-10:01:43),始有一輛普通重型機車及一輛黑色自小客車穿越平交道。於播放時間00:00:16(畫面時間10:01:47),有一輛車號:000-000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左上方右轉往平交道方向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6-00:00:22(畫面時間10:01:50-10:01:53),系爭車輛向前行駛跨越黃色網狀線並往平交道行駛,上開期間系爭車輛均未減速。於播放時間00:00:23(畫面時間時間10:01:54),系爭車輛前懸部分通過黃色網狀線開始進入平交道並繼續向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24(畫面時間10:01:55),可見畫面左上方平交道遮斷器逐漸開始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26(畫面時間10:01:57),可見平交道遮斷器因系爭車輛車頂卡住而無法繼續下降,復於播放時間00:00:28(畫面時間10:01:59)系爭車輛車尾通過平交道遮斷器位置後始繼續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39(畫面時間10:02:10),畫面右下方可見系爭車輛停止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43(畫面時間10:02:14)可見有一身著條紋上衣、長褲之婦人出現於畫面中並行走至平交道遮斷器旁。於播放時間00:01:11(畫面時間10:02:43)可見畫面右方出現一撐粉色雨傘婦人向左方行走經過平交道路口。而於播放時間00:01:06-00:01:22(畫面時間10:02:48-10:02:54),可見畫面中有一著藍白上衣、短褲之男子行走至黃色網狀線中並佇立於平交道遮斷器前。迄播放時間00:01:27(畫面時間10:02:58)系爭車輛重新開始行駛,並消失於畫面中。於播放時間00:01:49(畫面時間10:03:20),有一列列車開始通過平交道,直至畫面結束。 |
檔案二(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8秒,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30) 勘驗內容: 畫面拍攝地點係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全景及附近之路面,位於畫面左上方及右下方之路面劃設有黃色網狀線。於播放時間00:00:04-00:00:14(畫面時間10:01:34-10:01:45),可見有兩輛普通重型機車及一輛黑色自小客車通過平交道。於播放時間00:16:00(畫面時間10:01:47),可見有一輛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左上方。於播放時間00:00:19(畫面時間10:01:50),可見畫面左上角平交道遮斷器旁之號誌燈開始閃爍,此時系爭車輛仍繼續向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23(畫面時間時間10:01:54),系爭車輛通過黃色網狀線且前懸部分開始進入平交道。於播放時間00:00:24(畫面時間10:01:55),可見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逐漸開始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26(畫面時間10:01:57),可見平交道遮斷器因系爭車輛車頂卡住而無法繼續下降,復於播放時間00:00:28(畫面時間10:01:59)系爭車輛車尾通過平交道遮斷器位置後始繼續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39(畫面時間10:02:10),畫面可見系爭車輛行駛至畫面右下方之黃色網狀線後停止行駛,前開之遮斷器兩端均已降至水平狀。於播放時間00:00:39-00:10:01(畫面時間10:02:10-10:02:33),可見畫面上方有三名路人出現於平交道遮斷器前。迄播放時間00:01:27-00:01:35(畫面時間10:02:58-10:03:06)系爭車輛復重新開始行駛,並消失於畫面中。於播放時間00:01:46(畫面時間10:03:17),可見畫面右上方出現一列列車開始通過平交道,直至畫面結束。 |
檔案三(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9秒,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29) 勘驗內容: 畫面拍攝地點係平交道某一處遮斷器旁拍攝平交道某側出入口暨黃色網狀線區域之路面。畫面一開始,並無人車出現於畫面之中,於播放時間00:00:01-00:00:16(約畫面時間10:01:31-10:01:46),可見有兩輛普通重型機車及一輛黑色自小客車通過平交道。於播放時間00:00:18(畫面時間10:01:49),平交道警鈴聲開始響起。於播放時間00:00:20(畫面時間10:01:50),畫面左方平交道遮斷器旁之號誌燈開始閃爍。於播放時間00:00:24(畫面時間10:01:54),可見畫面左方之紅色布條消失於畫面中且左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開始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27-00:00:34(畫面時間10:01:57-10:02:04),有一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並行駛至平交道遮斷器前方停下,此時可見系爭車輛車身漆有車號:000-000。於播放時間00:00:33(畫面時間10:02:04),可見畫面右上方亦有一平交道遮斷器逐漸下降,直至播放時間00:00:36(畫面時間10:02:07)完全下降至水平狀。於播放時間00:01:16-00:01:24(畫面時間10:02:47-10:02:55),可見系爭車輛打開右側前後車門後陸續有人下車並抬起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於播放時間00:01:27(畫面時間10:02:58),系爭車輛重新向前行駛通過平交道遮斷器,並於播放時間00:01:37(畫面時間10:03:08)停止於畫面右上方之黃色網狀線內。於播放時間00:01:49(畫面時間10:03:20),可見畫面左方出現一列列車開始通過平交道,直至畫面結束。 |
檔案四(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8秒,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30) 勘驗內容: 畫面拍攝地點係平交道某側出入口外之黃色網狀線區域路面。畫面一開始,並無人車出現於畫面之中,於播放時間00:00:01-00:00:16(約畫面時間10:01:31-10:01:46),可見有三輛普通重型機車及一輛黑色自小客車行經黃色網狀線。於播放時間00:00:32(畫面時間10:02:03),可見有一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從畫面左方出現並向黃色網狀線方向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34(畫面時間10:02:04),可見畫面右上方出現一平交道遮斷器並逐漸下降。至播放時間00:00:36(畫面時間10:02:06),可見該平交道遮斷器完全下降至水平狀,且系爭車輛停止於平交道遮斷器前方。於播放時間00:00:51(畫面時間10:02:22),可見該平交道遮斷器開始上下晃動。於播放時間00:01:16-00:01:24(畫面時間10:02:47-10:02:55),可見系爭車輛打開右側前後車門後陸續有人下車並抬起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於播放時間00:01:27(畫面時間10:02:58),系爭車輛重新向前行駛通過平交道遮斷器,並於播放時間00:01:37(畫面時間10:03:08)停止於畫面右上方之黃色網狀線內,此時得清楚見系爭車輛之車號為000-000。於播放時間00:01:49(畫面時間10:03:20),可見畫面左方出現一列列車向右行駛通過畫面,直至畫面結束。 |
檔案五(播放時間長度共1分58秒,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1:30至10:03:29) 勘驗內容: 畫面拍攝地點係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全景及附近之路面,位於畫面右上方之路面劃設有黃色網狀線。畫面一開始,並無人車出現於畫面之中,於播放時間00:00:01-00:00:16(約畫面時間10:01:31-10:01:46),可見有兩輛普通重型機車及一輛黑色自小客車通過平交道。於播放時間00:00:24(畫面時間10:01:54),可見畫面左下方出現一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並開始進入平交道。於播放時間00:00:24(畫面時間10:01:55),可見畫面左下方及畫面右上方道路左邊之平交道遮斷器開始下降,此時系爭車輛仍繼續向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26(畫面時間10:01:57),可見畫面左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因系爭車輛車頂卡住而無法繼續下降,復於播放時間00:00:28(畫面時間10:01:59)系爭車輛車尾通過平交道遮斷器位置後始繼續下降,於系爭車輛繼續通過平交道時得清楚見其車號為000-000。於播放時間00:00:29(畫面時間10:01:59),可見畫面右上方道路右邊之平交道遮斷器亦開始逐漸下降。至播放時間00:00:36(畫面時間10:02:06),可見該平交道遮斷器完全下降至水平狀,且系爭車輛停止於平交道遮斷器前方。於播放時間00:01:16-00:01:24(畫面時間10:02:47-10:02:55),可見系爭車輛打開右側前後車門後陸續有人下車並抬起畫面右上方道路右側之平交道遮斷器。於播放時間00:01:27(畫面時間10:02:58),系爭車輛重新向前行駛通過平交道遮斷器,並於播放時間00:01:37(畫面時間10:03:08)停止於畫面右上方之黃色網狀線內。於播放時間00:01:49(畫面時間10:03:20),可見畫面左方出現一列列車開始通過平交道,直至畫面結束。 |
檔案六(播放時間長度共2分15秒,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3:02至10:08:16) 勘驗內容: 畫面為翻拍監視器,監視器拍攝地點係平交道某側出入口外之黃色網狀線區域,朝平交道內拍攝。畫面一開始,並無人車出現於畫面之中。於播放時間00:00:03(畫面時間10:06:05),可見有一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畫面右下角出現。於播放時間00:00:04(畫面時間10:06:06),可見畫面右上角之平交道警示燈開始閃爍,此時系爭車輛之前懸部分已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惟車輪仍未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於播放時間00:00:04-00:00:07(畫面時間10:06:06-10:06:09),系爭車輛仍繼續向前行駛通過黃色網狀線區域並進入平交道,此時得清楚見其車身左側漆有車號:000-000字樣。於播放時間00:00:12(畫面時間10:06:14),可見畫面右上角之平交道遮斷器因系爭車輛之車頂阻擋而無法繼續下降,迄播放時間00:00:14(畫面時間10:06:16)系爭車輛車尾通過後始得繼續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18(畫面時間10:06:20),可見系爭車輛行駛至畫面上方後停止,此時畫面左側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亦開始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26-00:00:39(畫面時間10:06:29-10:06:41),可見畫面下方出現一身著條紋上衣、長褲之婦人行走至平交道遮斷器前方。於播放時間00:00:54-00:01:08(畫面時間10:06:56-10:07:10),可見畫面下方出現另名身著藍白上衣、短褲之男子行走至平交道遮斷器前駐足觀看,於此期間亦有一名撐粉色雨傘之婦人出現自畫面左方並行走至畫面右方消失於畫面。於播放時間00:01:14(畫面時間10:07:16),可見系爭車輛重新開始行駛並消失於畫面上方。於播放時間00:01:33-00:01:56(畫面時間10:07:35-10:07:58),可見畫面左上方出現一列車往右通過平交道。於播放時間00:02:10(畫面時間10:08:12),可見有一普悠瑪自強號列車自畫面右上方出現往左通過平交道直至畫面結束。 |
檔案七(播放時間長度共2分20秒,畫面時間:2021/07/13自10:09:00至10:11:20) 勘驗內容: 勘驗行車紀錄器之四格分割畫面左上角部分 畫面為一行車紀錄器畫面,係向下往行車紀錄器車輛(下稱系爭車輛)駕駛座方向拍攝,畫面可略見前車車門外之路況。於播放時間00:00:00(畫面時間10:19:01),可見系爭車輛正向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10:09:13),從前側車門可見系爭車輛已進入一黃色網狀線區域。於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10:09:15),可見系爭車輛進入一平交道並繼續向前行駛,迄播放時間00:00:26(畫面時間10:09:26),可聽聞一喇叭聲響起且系爭車輛停止行駛。於播放時間00:01:07(畫面時間10:10:07),系爭車輛之前側車門打開,且駕駛員於此時下車。於播放時間00:01:16(畫面時間10:10:16),系爭車輛駕駛員重新上車並向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1:32(畫面時間10:10:32),系爭車輛駕駛員再次停止車輛行駛並下車,迄播放時間00:02:07(畫面時間10:11:07),該駕駛員始回到座位關上前側車門,系爭車輛復繼續向前行駛直至畫面結束。 勘驗行車紀錄器之四格分割畫面右上角部分 畫面為行車紀錄器向系爭車輛車前右側拍攝之畫面,於播放時間00:00:00-00:00:04(10:09:00-10:09:04),可見系爭車輛自一停車場駛出。於播放時間00:00:06(畫面時間10:09:06),可見系爭車輛行駛至路口畫有黃色網狀線之平交道。於播放時間00:00:10(畫面時間10:09:10),系爭車輛向前行駛通過網狀線,於此期間可見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尚未下降,平交道警示燈亦未亮起。於播放時間00:00:12(畫面時間10:09:13),可見道路右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已消失於畫面中。於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10:09:15),黃色網狀線已消失於畫面中,系爭車輛進入平交道,上開系爭車輛通過黃色網狀線區域進入平交道期間從未減速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7(畫面時間10:09:17),可見前方平交道出口側之右方平交道遮斷器開始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23(畫面時間10:09:23),平交道出口側之左方平交道遮斷器已降至水平狀。於播放時間00:00:27(畫面時間10:09:27),平交道出口側右方之平交道遮斷器亦降至水平狀,系爭車輛行駛至該遮斷器前方停止行駛。約於播放時間00:00:44(約畫面時間10:09:44),有一白衣男子出現於畫面中並嘗試抬起平交道遮斷器。於播放時間00:01:04-00:01:14(畫面時間10:10:04-10:10:15),亦有兩名男子出現於畫面中協助抬起平交道遮斷器。於播放時間00:01:20(畫面時間10:10:20),系爭車輛重新開始行駛至播放時間00:01:31(畫面時間10:10:31)再次停下。播放時間00:02:07(畫面時間10:11:07),系爭車輛復繼續向前行駛直至畫面結束。 勘驗行車紀錄器之四格分割畫面左下角及右下角部分 畫面分別為行車紀錄器向系爭車輛車後右側及左側拍攝之畫面。於播放時間00:00:00-00:00:13(10:09:00-10:09:13),可見行車紀錄器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自一停車場駛出。於播放時間00:00:14(畫面時間10:09:14),右下角分割畫面可見系爭車輛已進入一黃色網狀線區域。於播放時間00:00:17(畫面時間10:09:17),左下角分割畫面可見系爭車輛已進入平交道,且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下降,平交道警示燈亦正在閃爍中,此時系爭車輛仍繼續向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8(畫面時間10:09:18),左下角分割畫面可見平交道遮斷器因系爭車輛車頂阻擋而無法下降,迄播放時間00:00:21(畫面時間10:09:21),系爭車輛車尾通過後始得繼續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21(畫面時間10:09:21),可見右下角分割畫面之平交道遮斷器亦開始下降。於播放時間00:00:24(畫面時間10:09:24)可見左下角分割畫面中之平交道遮斷器已降至水平狀。於播放時間00:00:26(畫面時間10:09:26),可聽聞一喇叭聲響起且系爭車輛停止行駛。於播放時間00:01:20(畫面時間10:10:20),系爭車輛重新開始行駛至播放時間00:01:31(畫面時間10:10:31)再次停下。於播放時間00:01:35-00:02:04(畫面時間10:11:04),可見有一列車出現於畫面中開始通過平交道。播放時間00:02:07(畫面時間10:11:07),系爭車輛復繼續向前行駛直至畫面結束。 |
附件二
檔案一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 | 檔案二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 | 檔案三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 | 檔案四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 | 檔案五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 | 檔案六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 | 檔案七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 | 校正後時間 | 勘驗結果 |
10時1分47秒 | 10時1分47秒 | 有一車號:000-000營業大客車(即系爭公車)出現於畫面左上方右轉往系爭平交道向前行駛 | ||||||
10時1分49秒 | 10時1分49秒 | 系爭平交道警鈴聲開始響起 | ||||||
10時1分50秒 | 10時1分50秒 | 10時1分50秒 | 遮斷器旁之號誌燈開始閃爍 | |||||
10時6分6秒 | 10時1分50秒 | 系爭平交道警示燈開始閃爍,此時系爭公車之前懸部分已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惟車輪仍未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 | ||||||
10時1分50秒-10時1分53秒 | 10時1分50秒-10時1分53秒 | 系爭公車向前行駛跨越黃色網狀線並前往系爭平交道行駛,上開期間系爭公車均未減速 | ||||||
10時1分54秒 | 10時1分54秒 | 10時9分15秒 | 10時1分54秒 | 系爭公車前懸部分通過黃色網狀線,開始進入系爭平交道 | ||||
10時1分55秒 | 10時1分55秒 | 10時1分54秒 | 10時1分55秒 | 10時9分17秒 | 10時1分55秒 | 遮斷器開始下降 | ||
10時1分57秒 | 10時1分57秒 | 10時1分57秒 | 10時6分14秒 | 10時9分18秒 | 10時1分57秒 | 遮斷器因系爭公車車頂卡住而無法繼續向下 | ||
10時1分59秒 | 10時1分59秒 | 10時1分59秒 | 10時6分16秒 | 10時9分21秒 | 10時1分59秒 | 系爭公車車尾通過遮斷器位置,遮斷器繼續向下 | ||
10時2分4秒 | 10時2分4秒 | 10時1分59秒 | 10時6分20秒 | 10時2分4秒 | 對向遮斷器開始逐漸向下 | |||
10時2分7秒 | 10時2分6秒 | 10時2分6秒 | 10時2分7秒 | 對向遮斷器完全下降至水平狀 | ||||
10時2分10秒 | 10時2分10秒 | 10時2分6秒 | 10時2分6秒 | 10時9分27秒 | 10時2分10秒 | 系爭公車停止於水平狀之遮斷器前方 | ||
10時2分47秒-10時2分55秒 | 10時2分47秒-10時2分55秒 | 10時2分47秒-10時2分55秒 | 10時2分47秒-10時2分55秒 | 系爭公車打開前後車門後,陸續有人下車並抬起遮斷器 | ||||
10時2分58秒 | 10時2分58秒 | 10時2分58秒 | 10時2分58秒 | 10時2分58秒 | 10時7分16秒 | 10時10分20秒 | 10時2分58秒 | 系爭公車重新向前行駛通過遮斷器 |
10時3分20秒 | 10時3分17秒 | 10時3分20秒 | 10時3分20秒 | 10時3分20秒 | 10時7分35秒 | 10時10分35秒 | 10時3分20秒 | 一列車往右通過平交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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