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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8號
原告郭國華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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