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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2號
原告黃小娟
兼
訴訟代理人李沛生
上列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300元,應補繳1,700元。
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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