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11,交,37,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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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7號
原告劉相棋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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