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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原告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
代表人陳建義
訴訟代理人彭湘茹
姜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浤劭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是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補提出行政起訴狀繕本1份,俾供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8條第1項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1 年5 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 年5 月19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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