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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4號
原告利方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周君萍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楊崇悟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台財法字第1111391162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訟標的為12,000元,未逾400,000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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