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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6號
原告明華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興南
訴訟代理人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法定代理人楊崇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為340,000元,未逾400,000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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