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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56號
原告郭秀怡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表人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5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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