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12,簡,3,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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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號
原告林學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0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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