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4,交,37,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7號
原 告 鄭吳秀英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104年
度交字第37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案由欄第二行關於「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事實概要欄第二行關於「於基隆市成功二路」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船路12巷6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