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6,交,65,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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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65號
原 告 簡文隆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06 年5 月11日北監基裁字第42-A00ZK5877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又原告原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為該所民國106 年5 月11日北監基裁字第42-A00ZK5877號裁決(下稱系爭裁決)。

惟於原告起訴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基隆監理站)於107 年1 月15日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前以臺北區監理所名義所為裁決(含系爭裁決)相關行政爭訟等業務,均移交臺北市區監理所承接,臺北市區監理所亦由代表人袁國治以臺北市區監理所之名義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應予准許(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怢M議內容、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6 年3 月24日17時15分許,駕駛自己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計程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欲將系爭車輛倒車移入右側路旁之停車格內停放,斯時訴外人秦■X韻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此即原告所稱之賓士車),沿光復北路11巷(由西往東)直行行駛,原告於倒車時疏未注意後方有系爭小客車駛來靠近,致倒車時與系爭小客車發生碰撞,經秦■X韻報警處理,舉發機關所屬警員據報到場,嗣後參酌二人陳述、二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原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2款「倒車前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情事,於106 年4 月19日填製掌電字第A00ZK5877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予以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 106 年6 月3 日前,且將系爭舉發單寄送予原告。

原告於106 年4 月28日提出陳述書表示不服,舉發機關於106 年5 月5 日函復表示維持原舉發,嗣後移送臺北區監理所處理,臺北區監理所遂於106 年5 月11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A00ZK587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認原告確有「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2款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 元」,於同日交由原告簽名收受。

原告不服原處分,於翌日(5 月12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後經臺北市區監理所聲明承受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怑鴔i當時有查看後視鏡,有倒車之聲音及顯示倒車燈光,係確定車後無人無車(後方車輛還有相當距離),才進行倒車,當時賓士車車主為搶快,在原告左後方超車,對向車道有多輛汽車及機車,賓士車車主為閃避對向車輛,硬切進原告左前方,致造成撞擊,賓士車右後側擦撞原告車輛之左前方,此有路旁監視器及雙方之行車紀錄器可證。

賓士車車主從原告左後方超車搶快,為閃避對向來車而擦撞原告車輛時,並未馬上停止,而有往左前開了一小段距離。

原告當時倒車,速度為0,剛起步,如何能擦撞賓士車之右後方,故員警開單顯屬不實。

原告在製作警詢筆錄時,有說明賓士車係硬切入原告左前方及車速過快暨為閃車而撞到原告車輛等情,員警不相信原告說辭,原告認為員警處理不公。

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看出賓士車有一半車身在對向車道、一半車身在本車道,顯係搶快及閃避對向車輛之最好證明。

舉發機關處理本件交通事故,在肇事責任未明時一直說是原告的錯,是否對方為有頭有臉之權勢人物,因而偏袒對方。

■侇礄伬鴔i之右後車輪已停入公有路邊停車位,賓士車車主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搶快及閃避對向車輛而撞到原告車輛左前車頭,且賓士車之板金傷的很深、有凹痕,原告車輛僅薄薄擦撞痕跡,可證明賓士車開車較猛力,原告當時係剛啟動,在沒有動作之下被撞。

賓士車是直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卻未注意車前狀況。

該處附近有好幾支監視器,除調查程序播放之光碟外,應還有別支監視器,可釐清車禍主因是賓士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原告係倒退中車輛,要後退停入路邊停車格,如何能撞到前面側身之賓士車。

原告已善盡車後方及車前方之注意責任,當時原告車輛之倒車雷達亦無出現有人車之警示音。

故請撤銷罰單。

■囧藪n明: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抗辯:■怑鴔i對於原舉發疑義,依舉發機關查復略以:旨揭車輛於106 年3 月24日17時15分許,在本市○○○路00巷00號前發生交通事故,本分局交通分隊執勤員警接獲通報後前往處理,拍照採證,製作現場圖、談話紀錄表,予以分析、舉發。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之所以規定「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乃因倒車為非屬常態之駕駛行為,故特別規定加強汽車駕駛人倒車之注意義務,倒車之一方必須禮讓非倒車之一方,即倒車之一方必須百分百確認後方無人、車後,始可倒車,以避免雙方互不禮讓致發生車禍。

經檢視系爭車輛營小客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略以「我要停車,停車前有看左後鏡,確定沒有車才往右後方停車…」,另檢視自小客車談話紀錄略以「…我當時是直行…」,再檢視自小客車之攝影畫面,17時11分13秒營小客車停於停車格旁,17時11分15秒至18秒自小客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爰分析旨揭車輛有「倒車前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本所於106 年5 月3 日製開裁決書,裁決書於同日送達。

本案舉發單位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舉發。

本所爰依上開條例第9條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規定裁決如裁決書,處罰主文應為適法。

■邡藪n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事實,除後列之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於起訴狀所附二車於事故現場碰撞後之照片、系爭舉發單、原告向舉發機關提出之陳述單、舉發機關106 年5 月5 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10631661000 號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系爭裁決書、原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等件,被告於答辯狀所附系爭舉發單、陳述單、舉發機關前揭函文、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有舉發機關於106 年10月2 日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10634492900 號函檢送本院之系爭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暨光碟等件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7至65頁),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106 年10月11日基郵字第1069501846號函所附寄送系爭舉發單予原告之簽收紀錄存卷可佐(本院卷第67至6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認為真正。

是以,本件爭點為:原告有無「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之違規行為?原處分認事用法有無違誤?茲析述如下:■怮魒T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

是以,汽車駕駛人於倒車時應負之注意義務,係包含「於倒車前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及「於倒車時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倘有任何一項注意義務未予遵守,即有違前述規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2款之規定裁罰。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若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係處罰鍰 600元。

又汽車本應在車道上按遵行方向行駛,如因準備停車而須在車道上進行倒車,此乃道路上之非常態行為(在車道上按遵行方向往前行駛,方屬常態),故倒車之一方必須禮讓直行之一方,亦即倒車者須確認後方無人、車(含靜止中或正直行靠近之車輛),以避免於倒車移動之際與正在往前行駛者發生事故。

■侘蚞\舉發機關於106 年10月2 日函送予本院之卷附系爭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光復北路11巷係雙向各一車道(由東往西有一車道、由西往東有一車道),原告駕駛系爭計程車係暫停在由西往東車道上欲倒車停入設置於右後側路旁之停車格,秦■X韻駕駛系爭小客車係沿光復北路11巷由西往東車道直行,二車碰撞後,警方據報到場繪製之現場圖,顯示系爭計程車係斜斜暫停中,車頭全部及絕大部分車身在車道內、右後車尾在車道外即停車格內(車道寬度為3.0 公尺,系爭計程車左前角與車道右側邊線之垂直距離為2.40公尺),系爭小客車則係暫停在系爭計程車之左前方,此有卷附現場圖可稽(本院卷第59至60頁)。

二車碰撞接觸之位置,分別係系爭計程車之左前車頭與系爭小客車之右側車身,此由警員所攝照片及補充資料表足以查知。

原告於警詢談話時表示:「我要停車,停車前,有看左後視鏡,確定沒有車才往右後方停車,我本來停在路邊,對方從我的左後方超車,當時我車已停入停車格一半,又再度停止,有看左後視鏡,確定沒有車才又往右後方停進去,剛啟動,對方已經超車到我的左前就肇事了,當時無號誌,我都有注意,對方車頭偏右,駛入對向車道一半,對方從左後過來,應注意車前狀況,所以發生碰撞。

發生車禍當下我都沒有動,我忘記我是有打暫停燈,右後車輪在停車格內。

我敢肯定對方車速很快,對方應在我後方等我停入停車格,他是後車,硬從我左後切進右前,而導致他的右後擦撞到我左前。

我是倒車怎麼可能撞前車,碰撞後對方有把車開正(往前)」,復表示:「當時停車時我忘記我有無打故障燈,有監視器為證,當時賓士車急駛從我車左後方駛入我的右前車道,才發生擦撞,當時我是二次停車,停車確認後,左右後無來車,剛要啟動倒退時,還沒有動作停好,這時車右後輪已經停在停車格內了,就被賓士車撞上(有監視器證明我有看左右邊,賓士車的右後撞到我的左前,發生擦撞後,賓士車又往前開把車頭轉正,賓士車才會一半在右主線道、一半在對向車道)……」等語(本院卷第61頁);

而系爭小客車駕駛人秦■X韻於警詢談話時表示:「我當時行駛在光復北路66巷西往東方向,我原來直行,看見右前方有一計程車,順著直行方向閃過,計程車車頭朝左,往右後方後退,我剛開始看到計程車時,對方是靜止的,在我車頭過了計程車之後,對方才後退,對方計程車以左前碰到我車子右後方,我當時行向直行……」等語(本院卷第62頁)。

由二人上揭陳述可知,原告係主張在倒車時並未查見秦■X韻駕駛之小客車從後方駛來,此由原告於調查程序所述:「我沒有看到(系爭小客車),我從車內的後照鏡都沒有看到」、「我確實有注意左後照鏡及右後照鏡,確定無人無車才開始倒車,但我才剛啟動就碰撞了」亦可查知(本院卷第74、75頁),而秦■X韻則係表示在直行中有看到右前方有原告駕駛之系爭計程車,看到時計程車是靜止中,於車頭過了計程車之後(指車頭經過計程車之後),計程車才後退,二車進而碰撞等情。

■吤趕|於調查程序曾會同兩造當庭勘驗卷附光碟,其內共計三個錄影檔案,含原告所駕駛系爭計程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秦■X韻所駕駛系爭小型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系爭路段附近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前述光碟擷取畫面之彩色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4至79頁、第82至99頁)。

由原告之行車紀錄畫面可知,於播放時間00:50起原告車輛有倒車時之答答答聲音,同時開始倒車移動車輛(本院卷第83頁彩色列印資料,原告正往右看),於播放時間00:51時,秦■X韻所駕駛系爭小型車之車頭已出現在原告之左前方(畫面中顯示銀色小客車之車頭及右前車門之一部分),原告持續在倒車移動車輛(第50秒及第51秒分別定格列印之彩色畫面顯示原告車輛與前方靜止中小貨車之相對位置改變,參本院卷第83頁),於播放時間00:52時,系爭小型車即銀色小客車之車身均進入畫面中(畫面中可看到系爭小型車之右後車燈),並聽到二車碰撞聲等情,足資顯示原告於開始倒車移動車輛至發生碰撞時,僅相隔2 至3 秒,倘有於倒車前小心注意確認有無其他車輛從後方駛來,又豈會未查見、未發現系爭小客車正駛來靠近?對照秦■X韻之行車紀錄畫面,顯示於畫面時間17:11:14(播放時間01:49),可看到系爭計程車後方警示燈原有亮起,但在系爭小客車車頭正經過系爭計程車左後方之當下熄滅(參本院卷第90頁下方彩色畫面),於畫面時間17:11:16(播放時間01:51),小客車之鏡頭已無法看見系爭計程車(車頭已完全經過計程車身旁),於畫面時間17:11:17(播放時間01:52)聽到車體碰撞聲等情,足資顯示原告進行倒車行為時,秦■X韻駕駛之系爭小客車已十分靠近系爭計程車,二車間距離甚為接近,則原告更無不能查見或不能發現系爭小客車正在駛來靠近之情事可言。

另由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秦■X韻駕駛系爭小客車接近系爭計程車附近時,系爭小客車尚有煞車燈斷續亮起情形,可見秦■X韻確有注意右前方有系爭計程車存在,再對照原告及秦■X韻於警詢談話時分別所述內容,更徵秦■X韻所述上情係屬有據,原告陳稱當時已有充分注意四周,係秦■X韻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生碰撞云云,尚無可採。

■伎鶾D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規定「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 公尺,間距6 公尺,線寬10公分。」

車道線之線段長為4 公尺,間距則為6 公尺,可知1 組車道線段及間距之長度合計為10公尺,可據以推測車輛行經之距離。

原告雖質疑系爭小客車車速過快云云,然而,系爭路段係屬巷道,速限為每小時30公里(參本院卷第58頁調查報告表),由前述就秦■X韻行車紀錄畫面之勘驗結果可知,畫面時間17:11:03(播放時間01:38)至17:11:14(播放時間01:49)間,系爭小客車約通過八組黃虛線線段及間距(一組黃虛線線段及間距之長度合計為10公尺,故八組為80公尺)之距離,可見系爭小客車在11秒期間約行駛80公尺,速率約為每小時26.28公里(80÷11≒7.3,每秒前行7.3公尺,7.3×60×60=26280 ),顯然未超逾系爭路段之速限。

再以從前述錄影畫面列印之彩色資料觀之,畫面時間17:11:10時系爭小客車之車頭與前方系爭計程車約相距三組車道線段與間距(即約30公尺),畫面時間17:11:14時系爭小客車行駛至系爭計程車左後方,可推知系爭小客車在4 秒期間行駛約30公尺,速率約為每小時27公里(30÷4=7.5,每秒前行7.5公尺,7.5×60×60=27000 ),仍低於系爭路段速限,足可認定系爭小客車並無原告所指因車速過快致生碰撞情事可言。

又系爭小客車係在巷道內往前直行,原告則係就系爭計程車倒車欲停入右後方停車格,原告自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對於由後方直行駛來之車輛,自應予禮讓,原告主張系爭小客車從後方駛來即應禮讓前方原告駕駛之計程車云云,顯非的論。

至於原告另主張系爭路段尚有其他監視器存在,可證明二車碰撞過程等情,惟本院函詢舉發機關,業經舉發機關函覆表示除前述錄影畫面外,無其他監視器畫面拍到系爭計程車與系爭小客車碰撞過程,有舉發機關107 年1 月29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10732117200 號函足查(本院卷第111 頁),何況,由卷附證據資料及上開光碟內所附三檔案,已足判斷本件爭點,原告上揭質疑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計程車於上開時、地倒車欲將車輛停入路邊停車格,有「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違規行為,至為明確,被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 600元」,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勘驗結果):
┌────────────────────────────┐
│■怑鴔i所駕駛系爭計程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              │
│  畫面時間15:17:38至15:19:37,播放時間長度共2 分。  │
│  原告在車道上行駛,前方有一輛車號0000-00號藍色貨車停於│
│  車道上(後方車斗右車門打開),原告暫停下來,按一下喇叭│
│  ,右側騎樓有一名白色上衣男子拿箱子出來,右側騎樓有一名│
│  白色上衣男子拿箱子出來,看到原告按喇叭,走過來把藍色貨│
│  車後方打開之車門關上,原告笑笑向該男子用臺語說「吃飯啦│
│  」,該男子向原告揮手致意,旋坐進藍色貨車駕駛座,把藍色│
│  貨車往前行駛移動一些又停下來(移動後可看到該貨車原暫停│
│  處右側有一個空的停車格)。原告亦駕駛車輛往前移動些許距│
│  離停下來(移動過程中可看到右側路邊該空停車格,原告在停│
│  車格左前處停下程中可看到右側路邊該空停車格,原告在停車│
│  格左前處停下來),原告以臺語說「嗯,開旁邊一點,靠北」│
│  。00:50原告打燈(有打燈時之答答答聲音),開始往後倒車│
│  ,00:51此時前方藍色貨車白色上衣男子下車往原告方向走來│
│  ,且原告車輛左方出現一臺銀色小客車車頭,00:52銀色小客│
│  車車身均進入畫面中,此時聽到有碰撞的聲音,00:53銀色小│
│  客車暫停下來,原告之車輛也暫停下來(有拉手煞車的聲音,│
│  打燈之答答答聲音停止),原告以臺語說「幹你娘」,00:58│
│  銀色小客車閃警示黃色閃燈,有微微再往前移動一點,暫停在│
│  車道上,01:03原告下車,01:06小客車駕駛人下車,二人均│
│  到碰撞處察看車體狀況並互相對話。01:28小客車駕駛人從車│
│  內拿出手機撥打電話,其後原告走到小客車駕駛人身旁說話,│
│  小客車駕駛人手持手機走到騎樓下。                      │
├────────────────────────────┤
│■侀D外人所駕駛系爭小客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            │
│  畫面時間17:09:25至17:14:26(播放時間00:00:00至00│
│  :05:01),長度共5 分1 秒。                          │
│1.畫面時間:17:09:25-17:09:46(播放時間:00:00-00:21)  │
│  訴外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暫停於道路旁靠近加油站之位│
│  置。此時上開車輛前方為TOYOTA營業所,左方為道路。道路上│
│  之車輛呈靜止、停等狀態。                              │
│2.畫面時間:17:09:47-17:10:26(播放時間:00:22-01:0l)  │
│  訴外人駕駛系爭小客車向右轉,並於行駛經過加油站內後,再│
│  次右轉往前揭道路方向行駛,此時前揭道路上之車輛已陸續往│
│  前行駛,訴外人則駕駛系爭小客車於前揭道路之路旁停等中。│
│3.畫面時間:17:10:27-17:10:47(播放時間:01:02-01:22)  │
│  訴外人駕駛系爭小客車開始緩慢往左前方之車道方向移動,待│
│  前開道路上車輛皆已往前行駛離去後,訴外人駕駛系爭小客車│
│  向左轉,越過較近之車道後,行駛至相鄰之對向車道。      │
│4.畫面時間:17:10:48-17:11:14(播放時間:01:23-01:49)  │
│  訴外人駕駛上開車輛慢速行駛於該車道上,於畫面時間17:10│
│  :51(即播放時間01:26)至17:10:56(即播放時間01:31│
│  )間,約通過二組黃虛線線段及間距(一組黃虛線線段及間距│
│  之長度合計為10公尺)及一段間距之距離(6 公尺)。於畫面│
│  時間17:11:03(即播放時間01:38)至17:11:14(即播放│
│  時間01:49)間,約通過八組黃虛線線段及間距(一組黃虛線│
│  線段及間距之長度合計為10公尺)之距離。此時已可見原告駕│
│  駛系爭計程車暫停於右前方之車道上,右方有一空置之停車格│
│  ,前方停放一臺貨車。且約於畫面時間17:11:10(即播放時│
│  間01:45),系爭計程車後方之黃色警示燈均亮起。         │
│5.畫面時間:17:11:14-17:14:26(播放時間:01:49-05:01)  │
│  訴外人駕駛上開車輛經過系爭計程車左方,約於畫面時間17:│
│  11:14(即播放時間01:49),可見系爭計程車後方警示燈仍│
│  為亮起之狀態,但於訴外人上開車輛之車頭正經過系爭計程車│
│  左後方之當下熄滅。約於畫面時間17:11:16(即播放時間01│
│  :51),拍攝鏡頭已完全經過系爭計程車(畫面中已無法看見│
│  系爭計程車之車身)。約於畫面時間17:11:17(即播放時間│
│  01:52),可聽到似為車體擦、碰撞之聲音(可聽到咯一聲)│
│  。約於畫面時間17:11:18(即播放時間01:53),訴外人駕│
│  駛上開車輛停置於道路中,訴外人並以臺語說「幹你娘」。約│
│  於畫面時間17:11:25(即播放時間02:00),訴外人駕駛上│
│  開車輛往左前方稍稍移動再停留於原地。約於畫面時間17:11│
│  :32(即播放時間02:07),可聽見似為車門關閉之聲音,車│
│  內並不時發出警示聲)。約於畫面時間17:11:47(即播放時│
│  間02:22),可聽見有人說話之聲音。約於畫面時間17:11:│
│  53(即播放時間02:28),可再次聽見似為車門關閉之聲音,│
│  車內並持續發出警示聲),約自畫面時間17:12:57(即播放│
│  時間03:32)開始,可斷續聽見有人對話之聲音,至畫面結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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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t爭路段附近監視器錄影檔案:                          │
│  畫面時間17:02:56至17:06:55,播放時間長度共4 分。  │
│1.畫面時間:17:02:56-17:03:31(播放時間:00:00-00:35)  │
│  路上有汽、機車行駛經過,約於畫面時間17:03:16(即播放│
│  時間00:20),原告駕駛系爭計程車出現於畫面左上方之車道│
│  上,並往畫面左下方之方向行駛,約於畫面時間17:03:27(│
│  即播放時間00:31),自左下方離開畫面。                │
│2.畫面時間:17:03:32-17:04:35(播放時間:00:36-01:39)  │
│  約於畫面時間17:03:32(即播放時間00:36),原告駕駛系│
│  爭計程車出現於畫面左下角,並自原行駛車道迴轉往相鄰之對│
│  向車道(即畫面右方之車道)方向行駛,並駛向畫面之右方。│
│  約於畫面時間17:03:35(即播放時間00:39),自畫面右下│
│  方離開畫面。約於畫面時間17:03:41(即播放時間00:45)│
│  ,系爭計程車之車後方出現於畫面右下方,並往畫面中間下方│
│  之方向倒車。約於畫面時間17:03:46(即播放時間00:50)│
│  ,系爭車輛再往畫面右上方之方向行駛,約於畫面時間17:03│
│  :59(即播放時間01:03),並停置於畫面右上方之道路上(│
│  系爭爭車輛後方警示燈持續亮起)。                      │
│3.畫面時間:17:04:36-17:06:55(播放時間:01:40-04:00)  │
│  約於畫面時間17:04:36(即播放時間01:40),原告駕駛系│
│  爭計程車再往畫面右上方移動(此時系爭車輛後方車燈熄滅)│
│  。約於畫面時間17:04:38(即播放時間01:42),訴外人駕│
│  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自畫面左下角出現,行駛於畫面右方│
│  之車道上,並往畫面右上方行駛。約於畫面時間17:04:39(│
│  即播放時間01:43),系爭車輛自畫面右上方離開畫面。約於│
│  畫面時間17:04:41(即播放時間01:45),上開車輛後方煞│
│  車燈斷續亮起。約於畫面時間17:04:47(即播放時間01:51│
│  ),上開車輛停置於道路上。約於畫面時間17:04:52(即播│
│  放時間01:56),上開車輛後方警示燈亮起。約於畫面時間17│
│  :04:54(即播放時間01:58),上開車輛稍稍移動後,仍停│
│  置於原地(上開車輛後方警示燈持續亮起)。約於畫面時間17│
│  :04:57(即播放時間02:01),上開車輛右方有一駕駛人打│
│  開車門,自車上下車,約同一時間,上開車輛之駕駛人亦自車│
│  上下車,二人並持續停留於畫面右上方之位置,至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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