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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鄧氏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原告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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