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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21號
原 告 黃天麟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 年9 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下午12時49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瑞芳街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車輛仍闖越平交道」,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瑞芳派出所警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於107年6 月25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對原告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年8月9 日前。
原告不服舉發,於107年7月12日提出違規陳述書向被告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協助查明,舉發機關以107年7月30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70006700號函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7年8月15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U00000000號裁決書以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漏列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74,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自107年9月15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限於107年9月29日前繳送」、「107年9月29日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7年9月30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07年9月30日起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下稱原處分),並將系爭裁決書合法送達原告。
原告不服上開處分,於107年8月21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嗣被告經本院送達本件訴狀繕本重新審查後,以107年9月25日新北裁申字第1073844171號函所附答辯狀將原處分主文預先記載未履行繳送義務將生之不利效果部分,先行撤銷,併重新寄送裁決日期為107年9月18日同字號之裁決書予原告,業已於107年9月27日合法送達。
三、原告主張:本件勘驗光碟結果雖顯示錄影時間6 秒時警鈴戛然而止,8秒再重新作響,但伊實際看影像,認為兩者時間間距不及1秒。
而遮斷器起降間距過短,即恐致生危險,原告有自行蒐集之平交道影像(含遮斷器升起後鈴聲仍在響的影片、鈴聲結束遮斷器升起火車仍駛過撞擊汽車的畫面、遮斷器升起又放下時間太短造成的事故的影片)可參。
又針對本件交通違章,原告有兩點說明:■怚鴞b警鈴響後駛到黃網線暫停,係要確認有無火車;
且伊通行時,前方有4 輛機車擋住去路,伊必須等旁邊的汽車通過之後才能前進。
■迉鴩禱D聽到鈴聲後硬闖平交道,實際上當日遮斷器升起後鈴聲持續作響,因為遮斷器升起降落只有5 秒時間,伊認為是前一次鈴聲,非第二次預響鈴聲。
當時不只伊通過平交道,還有其他車輛也通過平交道,可見大家都被短暫的時間差距所誤導,假設兩次火車通過時間間隔有一分鐘,大家就都沒有違法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依勘驗光碟結果、舉發機關之員警回覆單可知,原告騎駛系爭機車在未進入平交道前,原於黃色網狀線區停等,而閃光號誌、警鈴於8 秒時開始運作,遮斷器則於15秒時開始下降,原告卻仍於17秒時強行闖越平交道,可見系爭機車係於警鈴響起6 至7 秒後,仍決意闖越系爭平交道。
而原告係合法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之人,影片中復無任何系爭機車遭其他車輛阻擋而無法通行之情事,遮斷器之下降與否亦非唯一判斷平交道可否通行之標準,原告確有闖越系爭平交道之情事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於107 年6 月19日下午12時49分許,騎駛系爭機車行經系爭平交道,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車輛仍闖越平交道」,經舉發機關警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於107年6 月25日填製舉發單對原告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 年8 月9 日前。
原告不服舉發,於107 年7 月12日提出違規陳述書向被告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協助查明,舉發機關以107 年7 月30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70006700號函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7 年8 月15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U00000000號裁決書以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漏列第1項第4款)規定,對原告裁處,復因處分預先記載未履行繳送義務將生之不利效果,遂於107 年9 月18日再改以相同規定、同字號裁決書重新裁處原告罰鍰74,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事實,有舉發單暨送達證書、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07 年7 月30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70006700號函、舉發機關107 年9 月6 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70007868號函所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回覆單、現場照片、系爭平交道平面圖、違規舉發光碟、系爭裁決書暨送達證書等件可參(頁49至85、115 至117 );
且就上開違規錄影光碟內容,業經本院於調查期日與兩造確認勘驗內容(詳如判決附件),原告對其即為錄影畫面中騎駛系爭機車通過系爭平交道之人,亦無爭執,僅以前詞主張,是兩造之爭點為:原處分之認事用法有無違誤?現判斷如下。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
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業程序第291條第1 點則規定:「自動遮斷機,應依下列規定調整:1 、遮斷機之關閉動作,應在警報動作開始後,6 秒至8 秒啟動。
……」,故駕駛汽車行經設有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時,駕駛人即應暫停,此時遮斷器係在警報動作開始後約6 至8 秒始啟動關閉,而俟遮斷器開放後,駕駛人始得通過,殆無疑義。
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
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此係課予駕駛人駕車接近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之鐵路平交道,而遇有看守人員表示停止通行、或警鈴已響、或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任一情形時,應即暫停行駛之作為義務。
至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小型車(大型重型機車比照之)裁處罰鍰74,500元,此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3 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可資參照。
核以上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所訂定,且其內容並未牴觸母法,被告自得予以適用。
觀諸兩造所不爭執之違規影像光碟勘驗內容及違規相片,可見錄影時間8 秒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表示系爭平交道將有火車駛來,錄影時間15秒時,系爭平交道一坑路、瑞芳街西側之出入口遮斷器,均開始作動下降,而原告騎駛系爭機車,原係於瑞芳街東西側出入口外黃色網狀線區內暫停,卻於17秒時突起步由系爭平交道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外左轉朝系爭平交道之範圍行駛,復闖越系爭平交道(行向為由北往南)。
是此可知,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7 秒後,遮斷器開始放下,原告原係於瑞芳街東西側黃色網狀線區減速停等,卻在遮斷器下降2 秒後,突起步闖越系爭平交道,則原告闖越系爭平交道之違規事實,足堪信實。
被告認定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章情節,並據此作成原處分,係屬有據。
(三)原告雖主張其騎駛系爭機車先於瑞芳街東西側出入口外黃色網狀線區停等,係因為要看火車有無通過,且其通行時係遭前方4 輛機車阻擋,尚須待旁邊汽車通過云云。
惟參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同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除顯示所有人車行經平交道時,均應禮讓火車外,尚寓有任何接近平交道之駕駛人或行人就相關警報及遮斷設備均有注意義務,以確保安全。
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之違反,係就駕駛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均屬之,不以上開各種情節均發生為必要,則原告既自承其係於系爭平交道前暫待,確認火車有無通過,自應一併注意現場設置狀況(停、看、聽),注意閃光號誌之顯示、警鈴是否作響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之狀態,復於平交道前暫時停等火車通過,而非得以未見火車駛來,即斷認可恣意通過。
且實際觀諸前揭影片內容,錄影時間於8 秒時,原告與同向行駛於瑞芳街東側路段之一輛銀白色車輛,已近併行接近黃色網狀線區外側,準備左轉駛入系爭平交道,該銀白色車輛後方尚有一輛黑色小客車尾隨,原告未暫待其旁側之銀白色車輛通過,於8 秒至9 秒間,逕自銀白色車輛右側超車,復煞停在黃色網狀線區之內;
前開銀白色車輛嗣未停止行駛,持續左轉駛入系爭平交道。
系爭機車於上開過程之行駛途中,前、後方各角度,均未見其主張之4 輛機車阻擋,其旁側之銀白色車輛亦早於其駛入系爭平交道,復未阻礙其通行,故原告主張其遭其他車輛阻擋通行,始於黃色網狀線區短暫暫停,已不可採。
原告固稱當時系爭平交道遮斷器升降間距過短,並提出因平交道遮斷器起降時間不一致生車禍或傷害之影片供本院審酌(隨身碟後附於卷外證物袋)。
惟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影片,確認各影片內容顯示均非本件交通違章發生之系爭平交道,且平交道肇事原因多端,亦難作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況參前揭自動遮斷器之調整規定,已知倘某輛列車通行後,遮斷器升起,復有其他列車欲通行該平交道時,亦會再依前揭程序,先由警鈴響起、閃光號誌顯示6 秒至8 秒後,遮斷器方再次放下,而非直接放下遮斷器,系爭平交道之遮斷器既符合上開規定,於警鈴作響7 秒後始而下降,核諸平交道各設備正常運作之時間、原告騎車暫停後再重新起步之樣態、接近系爭平交道之距離各節,亦足提供駕駛人充分之反應時間可清楚看見及聽聞號誌顯示,則原告係領有駕駛執照之人,本件舉發現場之平交道設置,尚無設置不當或無從令往來行車注意之情事,其竟違反上開規定,於平交道警鈴響起,閃光號誌顯示、遮斷器已下降後,仍騎車繼續闖越系爭平交道,再以上詞主張,洵無可採。
遑論,過去10年發生445 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 人喪命,169 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則倘受處分人均得以上開卸責之詞,合理化自己闖越平交道之行為,則法律用以避免危及火車行駛、造成火車出軌翻覆,終釀人員重大傷亡之立法目的,將完全落空,而罔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
亦徵原告執此主張,要不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應不可採。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騎駛系爭機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洵屬明確。
從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原處分漏列第1項第4款,惟不影響認定)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於法並無違誤。
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750 元。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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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6_21_15_00_33_ch13-01.avi │
│攝影角度:由系爭平交道西北側上方(即瑞芳街西側出入口)往東南方向(即一坑路出│
│ 入口)俯視拍攝系爭平交道全景。 │
│錄影時間:約01分18秒(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00分19秒至00分24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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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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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有1 列火車正在通行。於00分01秒至│
│00分14秒 │00分02秒間,火車駛出畫面,系爭平交道內仍屬淨空,平交道外之一坑路│
│ │、明燈路三段2 處出入口,各有數輛汽機車停等,該2 處遮斷器則保持水│
│ │平狀態,該2 處出入口轉角矗立之燈光號誌亦持續閃爍。於00分06秒,系│
│ │爭平交道警鈴戛然終止,該2 處出入口遮斷器同時上升,原於出入口外側│
│ │停等之車輛,均起步往系爭平交道內行駛。嗣00分08秒時起,系爭平交道│
│ │警鈴重新作響,原於明燈路三段出入口外正起步前行之4 輛機車,則全數│
│ │停止行駛(尚有緩緩倒退之動作);原於一坑路出入口外,欲起步右轉駛│
│ │入系爭平交道之車輛,除接近路口之3 輛機車已先後右彎駛入系爭平交道│
│ │,其餘車輛則在一坑路出入口黃色網狀線區外停等。後於00分14秒時,明│
│ │燈路三段出入口外側停等之4 輛機車中(相對位置係前、後各2 輛機車)│
│ │,位於後方之其中1 輛機車(由畫面僅可辨識係1 頭戴白色安全帽、淺色│
│ │上衣、深色長褲之騎士,騎駛1 輛深色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 車),突向│
│ │前駛至前方2 輛機車之間暫停,與該2 車併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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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4秒起│復於00分15秒時,一坑路出入口處遮斷器開始作動下降,此時有1 輛銀白│
│至00分24秒│色小客車(下稱銀白色車輛),正由畫面左側之瑞芳街往明燈路三段行駛│
│ │(由北向南),接近系爭平交道中央;而A 車於00分15秒至00分16秒間,│
│ │突向前移動,並於00分17秒時駛入系爭平交道朝瑞芳街方向行駛(由南向│
│ │北)。而後,A 車先與銀白色車輛交錯而過(此際一坑路出入口遮斷器已│
│ │下降約45度角),繼而前行,再於00分19秒時,與銀白色車輛後方同向之│
│ │黑色機車(係由1 頭戴黑色安全帽、身著深色短袖、黑長褲之機車騎士騎│
│ │駛之黃牌黑色機車,隱約可見該車係有前擋風玻璃,下稱系爭機車)交錯│
│ │而過(因系爭機車直行車速較快,而A 車似欲朝右前往瑞芳街東側出入口│
│ │,其遂係先在系爭平交道中間暫待系爭機車先行,迨兩車交會,再朝北續│
│ │行)。於00分20秒時,系爭機車已駛至一坑路、明燈路三段出入口處,並│
│ │接近出入口外黃色網狀線區,一坑路出入口之遮斷器則降至近乎水平狀態│
│ │。而系爭機車尚在繼續前進,隨後於00分24秒消失在朝畫面右側延伸之明│
│ │燈路三段路口(同時可見系爭平交道明燈路三段出入口遮斷器開始作動下│
│ │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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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25秒至│系爭平交道警鈴持續作響,嗣於00分30秒時,明燈路三段出入口處遮斷器│
│01分18秒止│下降至水平狀態,於00分57秒時,系爭平交道內又見1 列火車駛來,持續│
│ │至01分07秒方駛出畫面。而系爭平交道警鈴於01分11秒時方停止作響,同│
│ │時,一坑路、明坑路三段出入口處遮斷器再次同時上升,原於前開出入口│
│ │外停等之車輛,魚貫駛入系爭平交道,直至畫面結束為止,系爭平交道內│
│ │均有車輛往來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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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6_21_15_00_33_ch14-01.avi │
│攝影角度:由系爭平交道西南側上方(即靠近明燈路三段出入口)往北方向(即瑞芳街│
│ 出入口)俯視拍攝系爭平交道全景。 │
│錄影時間:約01分18秒(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00分08秒至00分2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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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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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有1 列火車正在通行。於00分02秒時│
│00分15秒 │,火車駛出畫面,平交道內仍屬淨空,瑞芳街東、西側出入口處遮斷器(│
│ │即畫面右、左兩側遮斷器)均保持水平狀態。嗣於00分06秒時,警鈴停止│
│ │作響,瑞芳街東、西側出入口處遮斷器隨後同時上升,系爭平交道瑞芳街│
│ │東側出入口外之車輛則預備左轉由瑞芳街東西側出入口外黃色網狀線區,│
│ │駛入系爭平交道(由北向南)。於00分08秒時,警鈴再次作響,前開出入│
│ │口外車輛(相對位置先後為1 輛銀白色小客車〈即銀白色車輛〉、1 輛黑│
│ │色小客車,銀白色車輛右側尚有1 輛黑色機車〈由畫面大致可辨識其車體│
│ │正面為黑色,有前擋風玻璃,由1 頭戴黑色安全帽著深色衣褲之騎士 │
│ │騎駛,即系爭機車〉),尚在緩緩朝系爭平交道方向行駛,其中系爭機車│
│ │先於00分09秒時駛入瑞芳街出入口外側之黃色網狀線區內,即暫時靜止,│
│ │銀白色車輛則於00分09秒駛入黃色網狀線區後,旋駛入系爭平交道鐵軌,│
│ │於00分15秒時行至鐵軌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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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6秒至│於00分16秒時,系爭平交道瑞芳街西側出入口遮斷器開始作動下降,嗣於│
│00分23秒 │00分17秒時,原於瑞芳街出入口外黃色網狀線區內停等之系爭機車,突駛│
│ │入系爭平交道,往明燈路三段方向通行(於系爭機車自黃色網狀線區駛入│
│ │鐵軌範圍時,瑞芳街西側出入口遮斷器已下降逾30度角),同時,對向之│
│ │明燈路三段出入口處,亦有1 輛機車(由畫面大致可辨識其車體背面為黑│
│ │色,由1 頭戴白色安全帽,身著格紋襯衫、深色長褲之騎士騎駛,即A 車│
│ │)駛入系爭平交道鐵軌範圍,與系爭機車逐漸接近,A 車於00分18秒時朝│
│ │右偏駛,因正前方有系爭機車直行而來,遂於00分19秒時暫於鐵軌中央停│
│ │車(車頭偏右),俟系爭機車與其交錯而過,方於00分20秒時往右前方瑞│
│ │芳街東側出入口處前行。系爭機車並於00分20秒駛出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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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24秒至│嗣於00分24秒,A 車已駛至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同時可見瑞芳街東側出入│
│00分28秒 │口遮斷器亦開始作動下降),其先繞過原於瑞芳街黃色網狀線區內停等之│
│ │黑色小客車,再朝左往瑞芳街西側續行,於00分27秒駛出畫面。瑞芳街東│
│ │側出入口遮斷器則於00分28秒時下降至接近水平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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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29秒至│系爭平交道內淨空,警鈴仍持續作響,於00分56秒時,方有1 列火車駛來│
│01分18秒 │,持續通行至01分07秒時駛出畫面。而警鈴嗣於01分11秒停止作響,系爭│
│ │平交道瑞芳街東、西側出入口處遮斷器隨之上升,系爭平交道南北兩側則│
│ │開始有車輛往來通行,至錄影畫面結束為至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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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6_21_15_00_33_ch02-01.avi │
│攝影角度:畫面係拍攝系爭平交道西南側(即靠近明燈路三段)出入口外之情況。 │
│錄影時間:約01分19秒(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00分21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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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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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有1 列火車正在通行。於00分02秒時│
│00分14 秒 │,該火車駛出畫面,可見2 輛機車正於明燈路三段出入口外停等,該等車│
│ │輛之右側則為明燈路三段、一坑路出入口間之部分黃色網狀線區。而系爭│
│ │平交道警鈴於00分06秒時停止作響,明燈路三段出入口處遮斷器則同時上│
│ │升,該出入口外原停等之2 輛機車開始起步。嗣後,系爭平交道警鈴於00│
│ │分08秒再次作響,該2 輛機車向後倒退數步,並持續停等於該出入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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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5秒至│於00分15秒時,突有1 輛機車(畫面顯示係1 名頭戴白色安全帽、身著淺│
│00分21秒 │色格紋襯衫、深色長褲之機車騎士騎駛黑色機車,即A 車)向前靠近前述│
│ │2 輛機車,復於00分17秒時駛入系爭平交道內(由南向北);同時,亦有│
│ │1 輛銀白色小客車(即前稱銀白色車輛)自系爭平交道內朝明燈路三段方│
│ │向前進(由北向南)。而後於00分21秒時,再有1 輛黃色車牌之黑色機車│
│ │(由1 名頭戴黑色安全帽、身著深色短袖、黑長褲之機車騎士騎駛之黃牌│
│ │黑色機車,該車並裝設有前擋風玻璃,即系爭機車),自系爭平交道內駛│
│ │出,同朝明燈路三段方向前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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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22秒至│系爭平交道警鈴尚在作響,明燈路三段出入口外之2 輛機車持續停等。於│
│01分19秒 │00分26秒時,可見明燈路三段出入口遮斷器下降逾45度,再於00分30秒時│
│ │降至水平狀態。嗣00分57秒時,則有1 列火車通過系爭平交道,至01分07│
│ │秒時駛出畫面。而系爭平交道之警鈴持續於01分11秒時方停止作響,明燈│
│ │路三段出入口處遮斷器並開始上升,多輛機車隨後駛入系爭平交道鐵軌範│
│ │圍,錄影畫面即告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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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6_21_15_00_33_ch07-01.avi │
│攝影角度:畫面係拍攝系爭平交道東北側(即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外之情況。 │
│錄影時間:約01分18秒(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00分09秒至00分2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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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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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有一列火車正在通行。於00分02秒,│
│00分08秒 │該火車駛出畫面,可見拍攝範圍係系爭平交道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外之黃色│
│ │網狀線區及靠近該出入口一側之部分鐵軌。此時瑞芳街東側出入口遮斷器│
│ │尚屬水平狀態,於00分06秒,警鈴戛然停止,該遮斷器開始上升;嗣該遮│
│ │斷器於00分08秒時上升至畫面之外,同時警鈴又開始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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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9秒至│於00分09秒時,瑞芳街東、西側出入口外之部分黃色網狀線區,先有1 輛│
│00分18秒 │黑色機車駛來(可見其前輪及部分車體,互核各節錄影畫面、時間確認為│
│ │系爭機車),於黃色網狀線區內暫停;再於00分12秒時,有1 輛銀白色小│
│ │客車(即銀白色車輛)駛來,持續左彎駛越黃色網狀線區,復進入系爭平│
│ │交道鐵軌範圍內(由北向南),再於00分16秒時消失在畫面下方。隨後,│
│ │尚有1 輛黑色小客車,同駛入黃色網狀線區範圍,而該黑色小客車、系爭│
│ │機車,均於00分16秒時,隨銀白色車輛緩緩向前移動,欲駛入系爭平交道│
│ │內。然於00分17秒時,僅有系爭機車駛逾黃色網狀線區而進入鐵軌範圍(│
│ │畫面可見機車之正面,係黑色、有前擋風玻璃之大型重型機車,並由1 名│
│ │頭戴黑色安全帽,身著深藍色短袖、黑色長褲之騎士騎駛),前開黑色小│
│ │客車則仍在黃色網狀線區內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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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9秒至│於00分19秒,瑞芳街西側出入口處遮斷器已下降逾45度,系爭機車穿越該│
│01分18秒 │遮斷器後,旋與對向另名機車(頭戴銀白色安全帽、身著格子襯衫、騎駛│
│ │黑色機車之機車騎士,互核各節影片確認為A 車)短暫交錯,於00分20秒│
│ │時駛出畫面。隨後,瑞芳街西側遮斷器已然放平,A 車繞過該遮斷器,靠│
│ │右往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外行駛,於00分23秒駛出畫面。系爭平交道警鈴尚│
│ │在作響,於00分28秒時亦可見瑞芳街東側出入口處遮斷器下降至近乎水平│
│ │,再無人車自瑞芳街進入系爭平交道。直至00分57秒時,有1 列火車駛來│
│ │,至01分07秒方完全駛出畫面。再於01分11秒時,系爭平交道警鈴停止作│
│ │響,瑞芳街2 側遮斷器乃緩緩上升,平交道內恢復車輛通行,迄至畫面結│
│ │束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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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6_21_15_00_33_ch08-01.avi │
│攝影角度:畫面係拍攝系爭平交道東北側(及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往東延伸路段之情況│
│ 。 │
│錄影時間:約1分18秒(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00分08秒至00分09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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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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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畫面開始時,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有1 列火車正在通行。於00分02秒時│
│00分09秒 │,該火車駛出畫面,可見拍攝範圍所及之系爭平交道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外│
│ │(即畫面右側),有1 輛銀白色小客車(即前稱銀白色車輛)正於停止線│
│ │前停等,而瑞芳街東側出入口遮斷器係呈水平狀態。嗣00分06秒時,警鈴│
│ │停止作響,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外遮斷器則緩緩上升,有1 輛機車(畫面僅│
│ │可辨識車體下半部係黑色,互核各節錄影畫面、時間確認為系爭機車)自│
│ │銀白色車輛右側超越其後,於00分08秒時駛入瑞芳街東、西側出入口外之│
│ │黃色網狀線區。同時,系爭平交道警鈴又開始作響。系爭機車於00分09秒│
│ │時即左轉消失在畫面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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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0秒至│此後之00分09秒至00分10秒間,銀白色車輛亦開始左轉,先進入黃色網狀│
│00分16秒 │線區,並持續駛入系爭平交道之鐵軌,往對向明燈路三段出入口方向前進│
│ │(由北向南),至00分16秒時完全進入鐵軌而駛出畫面。前開期間,一坑│
│ │路、明燈路三段出入口一側,陸續有3 輛機車往瑞芳街東側出入口方向行│
│ │駛(由南向北),復駛出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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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7秒至│而前開銀白色車輛後方,尚有1 輛黑色小客車隨後駛來,自00分16秒至00│
│00分25秒 │分17秒間,呈左轉狀態駛至黃色網狀線區內,復於00分18秒時在黃色網狀│
│ │線區內暫停;黑色小客車後方,則係1 輛黃色大型車輛,其前輪部分駛入│
│ │黃色網狀線區後,同樣於黃色網狀線區停等。嗣00分21秒至00分24秒間,│
│ │有1 輛機車(係由1 名頭戴白色安全帽、著格紋襯衫、深色長褲之機車騎│
│ │士騎駛黑色機車,即A 車)自系爭平交道內駛出,先向右側繞往瑞芳街東│
│ │側,再鑽進前開黑色小客車、黃色大型車之中間縫隙,左轉消失在畫面當│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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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26秒至│於00分26秒至00分28秒間,瑞芳街東側出入口處遮斷器下降至視線可及範│
│01分18秒止│圍,隨後降至水平狀態。系爭平交道警鈴持續作響,瑞芳街東側出入口已│
│ │無人車通行。至00分58秒時,有1 列火車駛入畫面,持續通行至01分07秒│
│ │遂完全駛出畫面。再於01分11秒時,系爭平交道警鈴停止作響,瑞芳街東│
│ │側出入口處遮斷器亦隨之緩緩升起,車輛開始魚貫進入系爭平交道,迄至│
│ │畫面結束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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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6_21_15_00_33_ch01-01.avi │
│攝影角度:畫面係拍攝系爭平交道東南側(即一坑路)出入口之情況。 │
│錄影時間:約1分18秒(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00分14秒至00分16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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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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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畫面開始時,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有1 列火車正在通過。於00分02秒時│
│00分05秒 │,該火車駛出畫面,則可見拍攝範圍所及之系爭平交道一坑路出入口外(│
│ │即畫面左側)及黃色網狀線區旁,約有3 輛機車正在停等,準備右轉駛入│
│ │系爭平交道鐵軌範圍(由北向南)。而00分02秒至00分04秒時,其中1 輛│
│ │機車向前駛入黃色網狀線區,朝明燈路三段出入口方向(由東向西)行駛│
│ │,復消失在畫面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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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6秒至│00分06秒時,系爭平交道警鈴停止作響,一坑路出入口處遮斷器開始上升│
│00分15秒 │,該出入口外之車輛亦接續駛入系爭平交道。於00分08秒時,警鈴再次響│
│ │起,該出入口外之車輛,有3 輛機車係持續進入系爭平交道內,其餘1 輛│
│ │黑色機車、1 輛白色自小客車則分別於黃色網狀線區內、一坑路路口停止│
│ │線上暫待火車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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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6秒至│警鈴持續作響,於00分16秒至18秒時,可見1 輛銀白色小客車(即前稱銀│
│00分21秒 │白色車輛)自瑞芳街朝明燈路三段出入口駛離(由北向南);於00分18秒│
│ │至00分19秒,一坑路出入口遮斷器降至視線可及之處並接近水平狀態,此│
│ │際尚可見明燈路三段出入口有1 輛機車(係1 名頭戴白色安全帽、著淺色│
│ │格紋襯衫之機車騎士騎駛機車,畫面僅可辨識機車上半段,互核各節影片│
│ │、時間,確認為A 車)駛入系爭平交道,復於00分19秒時短暫煞停,於00│
│ │分20秒時與對向駛來之另輛機車(係1 名頭戴黑色安全帽、著深色短袖、│
│ │深色長褲之機車騎士,騎駛1 輛黑色、黃牌,有前擋風玻璃之大型重機車│
│ │,即系爭機車)錯身而過,俟00分20秒至00分21秒間,一坑路出入口處遮│
│ │斷器業已降至水平,系爭機車則已駛近明燈路三段出入口,並可確認其黃│
│ │牌車號為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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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22秒至│系爭機車隨後消失,警鈴持續作響,迨00分57秒時,系爭平交道上可見1 │
│01分18秒 │列火車正在通過,持續通行至01分07秒方駛出畫面。而系爭平交道警鈴至│
│ │01分11秒停止作響,一坑路出入口處遮斷器則隨之升起,系爭平交道內開│
│ │始有車輛往來通行,迄至畫面結束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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