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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40號
原 告 楊信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 年9 月19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9 時7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基隆市成功路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不停車並闖越平交道(由西往東闖越)」之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七堵派出所警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於107 年5 月11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對系爭機車登記車主陳名武逕行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7 年6 月25日前。
系爭機車登記車主陳名武於到案日前,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基隆監理站)辦理歸責程序,辦理歸責予原告,且經原告於107 年6 月22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向被告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協助查明,舉發機關以107 年8 月13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70007127號函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7 年9 月19日以北市監基裁字第25-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以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7,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自107 年10月20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限於107 年11月3 日前繳送」、「107 年11月3 日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7 年11月4 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07 年11月4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下稱原處分),並將系爭裁決書合法送達原告。
而原告不服上開處分,於107 年10月17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嗣被告經本院送達本件訴狀繕本重新審查後,以107 年11月19日北市監基字第1070194410號函所附答辯狀將原處分主文有關:「自107 年10月20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限於107 年11月3 日前繳送」、「107 年11月3 日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7 年11月4 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07 年11月4 日起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部分先行撤銷,待本件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再依法辦理。
三、原告主張:伊當日騎駛系爭機車行經系爭平交道,平交道無交通指揮人員,且警鈴作響後伊雖騎車通過,但遮斷器尚未下降,又伊至現場確認,系爭平交道並無明顯警示標語宣導,被告係因行政怠惰,方統一以最高第5 級裁罰標準處罰闖越平交道之車輛,本件應免予罰鍰、不須吊扣駕駛執照,亦毋庸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經舉發機關查復,本件係經舉發機關調閱系爭平交道監錄系統,確認影片畫面顯示107 年3 月29日畫面時間09:07:03起,警鈴已響、閃光號誌燈已顯示,表示平交道將有火車駛來,且遮斷器於畫面時間09:07:11時亦開始啟動放下,惟原告仍騎駛系爭機車於畫面時間09:07:14至09:07:16間逕行闖越系爭平交道,違規屬實,原舉發並無不當。
被告依法裁處,亦屬適當。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於107 年3 月29日9 時7 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經系爭平交道,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不停車並闖越平交道(由西往東闖越)」之行為,經舉發機關警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於107 年5 月11日填製舉發單,對系爭機車登記車主陳名武逕行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7 年6 月25日前。
系爭機車登記車主陳名武於到案日前,向基隆監理站辦理歸責程序,辦理歸責予原告,且經原告於107 年6 月22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向被告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協助查明,舉發機關以107 年8 月13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70007127號函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7 年9 月19日以系爭裁決書認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67,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事實,業據被告提出舉發單、逕行舉發歸責駕駛人申請書、駕駛執照、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07 年8 月13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70007127號函所附違規錄影檔案光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回覆單、現場照片、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頁43至59),且就上開違規錄影光碟內容,業經本院於調查期日當庭勘驗,而為兩造所不爭執(頁81),堪認屬實。
至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前詞主張,是兩造之爭點為:原處分之認事用法有無違誤?現判斷如下。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
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業程序第291條第1 點則規定:「自動遮斷機,應依下列規定調整:1 、遮斷機之關閉動作,應在警報動作開始後,6 秒至8 秒啟動。
……」,故駕駛汽車行經設有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時,駕駛人即應暫停,此時遮斷器係在警報動作開始後約6 至8 秒始啟動關閉,而俟遮斷器開放後,駕駛人始得通過,殆無疑義。
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
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此係課予駕駛人駕車接近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之鐵路平交道,而遇有看守人員表示停止通行、或警鈴已響、或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任一情形時,應即暫停行駛之作為義務。
至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對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機車裁處罰鍰67,500元,此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可資參照。
核以上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所訂定,且其內容並未牴觸母法,被告自得予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 號解釋參照)。
觀諸兩造所不爭執之違規影像光碟勘驗內容及違規相片,可見畫面時間09:07:03起(即錄影時間00分02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已響、閃光號誌燈已顯示,表示將有火車駛來,且近畫面時間09:07:11時(錄影時間00分10秒至11秒間),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北端出口遮斷器同時開始作動下降,惟原告騎駛系爭機車,仍未暫時停車,於畫面時間09:07:14至09:07:16(即錄影時間00分14秒至00分16秒)間自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駛往東端出口(行向為西南向東北),逕而闖越系爭平交道。
是此可知,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8 秒後,遮斷器始逐漸下降,原告不僅未於系爭平交道前減速停等,反而見遮斷器未完全下降即持續穿越平交道。
則原告闖越系爭平交道之違規事實,足堪信實。
被告認定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章情節,並據此作成原處分,係屬有據。
(三)原告雖主張系爭平交道無人指揮,伊通過時遮斷器尚未下降,又伊至現場確認,系爭平交道並無明顯警示標語宣導,被告係行政怠惰,徒統一以最高第5 級裁罰標準處罰闖越平交道之車輛,實則本件應免罰鍰、不須吊扣駕駛執照,亦毋庸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云云。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之違反,既係以駕駛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均屬之,非以上開情節均發生為必要,則系爭平交道警鈴作響、閃光號誌顯示、遮斷器復緩緩下降,原告斯時仍闖越系爭平交道,縱無看守人員之指示,尚不影響原告違反本條項規定之認定。
至本院多次勘驗違規錄影檔光碟,稽諸如附件所示之各違規畫面,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遮斷器於錄影時間00分11秒時作動下降,嗣消失於畫面下方後,原告方於錄影時間00分14秒時騎駛系爭機車通過南端入口而駛至平交道鐵軌範圍,則其通過系爭平交道時,遮斷器確已下降屬實,原告主張其通過時遮斷器尚未下降,亦不可採。
況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
據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同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除顯示所有人車行經平交道時均應禮讓火車外,亦寓有任何接近平交道之駕駛人或行人就相關警報及遮斷設備均有注意義務,以確保安全。
原告於接近系爭平交道之際,倘遵守上開道路交通法規之誡命,減速並注意現場設置狀況(停、看、聽),當可注意閃光號誌已顯示、警鈴已作響、遮斷器開始放下已達數秒,復於平交道前暫時停等火車通過,而避免闖越系爭平交道,但原告徒認系爭平交道遮斷器尚未下降至水平狀態,即係安全可供通行,不啻係視交通安全法規於無物,當不容其事後再以上開陳述為卸責之詞。
此外,本件舉發現場之平交道設置,並無瑕疵,且由原告自行提出之現場照片,亦可見設有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4條第3款第2 目、第72條第1 、5、6 、7 項規定相符之鐵路平交道號誌(如編號1 、2 照片均可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
編號2 照片可見遵34標誌、停看聽標誌之背面、編號1 、2 照片中尚分別有黃色、紅色的警語標誌),已標示明確,原告亦不否認遮斷器上另有紅布條警語、成功市場往仁五路方向有黃色警示告牌(頁89),則其空言指摘系爭平交道無警示標語,即無可採。
且行經鐵路平交道,應停、看、聽,實乃駕駛人及行人之一般常識,縱若標誌不合規定,駕駛人亦應遵守停、看、聽之交通規則,而非反以標誌不合規定作為卸責之詞。
況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可認有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即屬具可非難性。
核本件舉發現場之平交道既無何設置不當或無從令往來行車注意之情事,原告係領有駕駛執照之人,卻未思及自身安全,謹慎行車、辨識交通警語,於通過平交道時減速慢行,徒以看不清楚警語、平交道遮斷器未下降等語為由,逕闖越系爭平交道,自有過失可言,復無其他可減輕或免除裁罰之事由,則被告以原處分予以裁處,自屬合宜。
又被告機關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列車種、違規情節不同分別裁罰,更無謂行政怠惰之可言。
遑論,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 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則倘受處分人均得以上開卸責之詞,合理化自己闖越平交道之行為,則法律用以避免危及火車行駛、造成火車出軌翻覆,終釀人員重大傷亡之立法目的,將完全落空,而罔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
原告執此主張,要不可取。
從而,原告於主觀上既有故意或過失,於客觀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事實,復無其他據以減免裁罰之情事,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為原處分之裁罰,自屬可採,原告執前詞主張,要不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洵屬明確。
從而,被告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原處分漏列第1項第4款,惟不影響認定)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67,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750 元。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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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3_30_00_59_11_ch14-01.avi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處遮斷器後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全景。 │
│錄影時間:約37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4秒至19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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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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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中可見兩條斜橫向平行之鐵軌,畫面左上方者為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行向為東│
│北往西南,畫面拍攝進入該入口之人車左側)、右上方者為系爭平交道東端出口(行向為│
│西南往東北,畫面拍攝自左下角南端入口進入之人車背面)。而錄影開始時,右下方之南│
│端入口、左上方之北端入口遮斷器均呈垂直矗立狀態。於02秒時,系爭平交道警鈴開始作│
│響,平交道內僅有零星數名行人往來行走平交道兩端。於11秒時,畫面左上方北端入口、│
│右下方南端入口之遮斷器同時作動,開始下降,於13秒時,北端入口處遮斷器降幅約達45│
│度,南端入口處遮斷器則已降至畫面之外。再於14秒時,一輛普通重型機車自南端入口駛│
│入系爭平交道,而因錄影畫面光線過曝,無法辨識車牌及車身顏色,惟由該車外觀,仍可│
│見係一輛後座附載白色長方體大型物品之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又於14秒至17│
│秒間,系爭機車自南端入口駛至東端出口(行向係西南往東北),於19秒時駛出平交道範│
│圍,嗣消失在畫面中。又系爭平交道東端出口處遮斷器自20秒時開始下降,於27秒時完全│
│降至水平。而後,系爭平交道之警鈴仍在作響,平交道內已淨空無人車通行,至畫面結束│
│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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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3_30_00_59_11_ch13-01.avi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東北側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 │
│錄影時間:約37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1秒至16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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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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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一開始,依稀可見兩條橫向平行之鐵軌(本檔案畫面疑似受損,呈現黑白模糊,│
│難以辨識),左上方之出入口外劃設交岔之黃色網狀區為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行向為西│
│南往東北,畫面拍攝自該入口進入之人車左側)、右上方黑影遮蔽處則為系爭平交道西端│
│出口(行向為東北往西南,右側影像幾乎無法辨識)。於02秒時,系爭平交道警鈴開始作│
│響。畫面左側可見2 名行人在平交道內由東北往西南逆向朝南端入口步行。嗣於11秒時,│
│前開2 名行人大致行至南端入口處,同時有一輛普通重型機車開啟車頭燈正行右轉彎(互│
│核各節影片確認為系爭機車),往南端入口內行駛,雙方復於12秒時錯身而過。觀諸系爭│
│機車往系爭平交道內行駛之過程,於13秒時其係駛過南端入口遮斷器之下方,當時遮斷器│
│已下降約45度,再隨著系爭機車接近,可確認該車後座至車尾尚附載一個白色長方體大型│
│物品;而系爭機車於13秒至16秒間穿越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處遮斷器並於16秒時亦降至│
│水平狀態。此後,系爭平交道警鈴持續作響,畫面左側可辨識範圍(即系爭平交道南端入│
│口一側)再無人車通行,迄至畫面結束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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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3_30_00_59_11_ch01-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及黃線網狀區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7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1秒至16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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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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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係特寫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外之路面及繪設黃色網狀線區之延伸範圍(畫面由內│
│朝外拍攝從入口離開之人車背面及駛來之人車正面)。畫面一開始,黃色網狀線區內無人│
│車經過,警鈴於02秒時開始作響。而08秒至10秒間,有1 名頭髮微禿、身著淺藍襯衫及深│
│藍長褲之老翁,及1 名短髮、斜背背包之婦女前後走出南端入口。又於11秒時,有一輛藍│
│銀相間之普通重型機車朝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右轉駛來,並於12秒時與前開2 名行人錯身│
│而過(此時尚可見該機車之外觀,後座位置設有載貨支架,其上放置一個白色長方體大型│
│物品,支架下方勾吊綠色袋子,由一名身著綠色翻領外套、藍色牛仔褲、頭戴半罩安全帽│
│之機車騎士所騎駛,互核各節影片確認為系爭機車)。俟系爭機車進入平交道內,南端入│
│口處遮斷器旋於16秒時下降至水平狀態。又系爭平交道警鈴尚在作響,持續至畫面結束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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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3_30_00_59_11_ch07-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7秒,系爭機車並未出現在畫面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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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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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係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處(行向為東北往西南,畫面由內朝外拍攝進入該入│
│口之人車正面或逆向而行之行人背面),該區域地面已繪設白色「■O」及「鐵路」標字,│
│畫面起始之際,即有諸多人車往來。約於02秒時,系爭平交道警鈴作響,於05秒時,有一│
│輛型式不明之汽車面向畫面駛來(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該車於09秒時減速暫停於鐵│
│路標字後方,未由北端入口駛入系爭平交道。而09秒至12秒間,另輛機車亦自前開汽車左│
│側駛來,先超越該車,再將機車暫停於鐵路標字區域內,未續前行。又於14秒至17秒間,│
│畫面中可見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處遮斷器正在下降,緩緩降至水平狀態。此後,系爭平交│
│道警鈴持續作響,北端入口外有諸多人車正在停等暫待火車通過,迄至畫面結束為止亦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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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3_30_00_59_11_ch02-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 │
│錄影時間:約37秒,系爭機車並未出現在畫面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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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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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外有零星行人正在行走,但未見車輛通行。而系爭平交│
│道之警鈴於02秒時開始作響後,亦無人車再自前開出入口通過。嗣於23秒時,可見西端出│
│口處遮斷器下降至畫面所及範圍,於26秒時,再降至水平狀態。此後,畫面中僅餘西端出│
│口外有行人行走,系爭平交道內之範圍已然淨空,又迄至畫面結束,系爭平交道警鈴均未│
│停止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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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3_30_00_59_11_ch08-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東端出口外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7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7秒至22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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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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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起始,可見眾多人車順行往東端出口外離去之背影。於02秒時,系爭平交道警鈴開始│
│作響,暫無車輛自系爭平交道內駛出,迄至17秒時,方有一輛機車由系爭平交道內朝西端│
│出口外騎駛離去,並於22秒時消失在畫面當中(觀諸畫面中該機車外觀,車體係藍色,車│
│上以黑色束帶綑綁三大箱白色長方型物品,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即系爭機車〉)。又│
│於23秒至25秒間,則可見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遮斷器緩緩下降,隨後降至水平狀態,系爭│
│平交道再無人車通行。嗣系爭平交道之警鈴持續作響,迄至畫面結束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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