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7,交,5,2018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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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瑞頡

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後,其又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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