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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祥榮
再審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5號交通事件裁定,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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