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8,簡,6,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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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高明義
上列當事人因菸酒管理法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據繳納裁判費,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表明被告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亦未檢附訴願決定書或任何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文書,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第58條之規定於書狀內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簽名或蓋章。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 月15日經原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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