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11,簡,28,2023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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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顏福榮

上列原告與基隆市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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