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11,簡,29,2023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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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9號
原告陳佳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裝運私運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½,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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