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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1號
原告張正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經原告就被告111年12月1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迄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2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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