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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忠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志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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