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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鼎夫
原 告 劉寶桂
原 告 李品委
原 告 李瑞夫
被 告 吳柯森
被 告 友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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