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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晟暉
被 告 郭聖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基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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