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懷恩
被 告 吳曉鵬
胡月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基交簡字第13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