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0,基簡,310,2011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有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速偵字第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有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叁顆、搬風壹顆及抽頭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有財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爰審酌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亦曾因常業賭博案件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及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再度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殊非足取;

惟其不法獲利不高,兼衡其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麻將牌一副、牌尺四支、骰子三顆、搬風一顆及抽頭金一千四百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述綦詳,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本文、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本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100號
被 告 林有財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基隆市○○區○○路66之1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有財意圖營利,於民國100年2月15日下午,提供其位於基隆市○○區○○路66之1號9樓之居住處為賭博場所,供黃銘平、柳麗琴、蔡巧玲、楊雙霞等人,以其所有之麻將為賭具賭博財物,賭博方法為每底新台幣(下同)300元,每台100元,並約定每玩1將(4圈)由前4次自摸者各給付林有財200元,即每玩1將林有財可抽頭獲利800元。
嗣於同日21時30分許,經警據報前往上址查獲正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之黃銘平、柳麗琴、蔡巧玲、楊雙霞,並扣得林有財所有之麻將1 副(含骰子3顆、牌尺4支、搬風1個)及抽頭金1400元等物。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有財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銘平、柳麗琴、蔡巧玲、楊雙霞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臨檢紀錄表1份、現場照片9張、現場圖1份附卷可稽,及麻將1副(含骰子3顆、牌尺4支、搬風1個)、抽頭金1400元扣案為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
又扣案之麻將1副(含骰子3顆、牌尺4支、搬風1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1400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據被告供承在卷,請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曾淑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雷丰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