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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賴煒儒
被 告 許朝睦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基簡字第347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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