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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七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及移請併案審理之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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