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0,簡上附民,6,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詹明璋
被 告 梅福安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簡上字第1 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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