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0,聲,118,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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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根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根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根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1日以98年度聲字第80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0 年1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00003124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 年1 月31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003124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 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11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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