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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國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在案,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 年2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3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5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4 月12日,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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