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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嘉慧所犯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受刑人張嘉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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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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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法 │藥事法 │
│ 罪 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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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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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2日至97年│97年1月至98年3月│
│ │1月6日 │4日間之某不詳時 │
│ │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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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2、173號 │字第266、12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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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839 │99年度訴字第620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9月18日 │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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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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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39 │99年度訴字第620 │
│ │ │號 │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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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8年10月26日 │99年11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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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執更字第69號 │字第30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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