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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堂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堂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堂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堂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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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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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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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9年7月17日 │ 99年6月11日 │ 99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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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550號 │字第3498、3541、│字第3498、3541、│
│ │ │3910號 │39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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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06 │99年度訴字第693 │99年度訴字第693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年10月15日 │ 99年11月30日 │ 99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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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06 │99年度訴字第693 │99年度訴字第693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99年11月15日 │ 100年1月10日 │ 100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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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字第3080號 │執字第569號 │執字第569號 │
│ │ │(編號2、3、4所 │(編號2、3、4所 │
│ │ │示之刑曾定應執行│示之刑曾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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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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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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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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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9年5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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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98、3541、│ │ │
│ │391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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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3 │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年11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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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3 │ │ │
│ │ │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0年1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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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 │ │
│ │執字第569號 │ │ │
│ │(編號2、3、4所 │ │ │
│ │示之刑曾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3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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