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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定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定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郭定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受刑人郭定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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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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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 │詐欺 │
│ 罪 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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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70日,如易科│拘役55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台幣 │罰金,以新台幣 │
│ │1,000 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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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8月16日 │99年8月1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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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950號 │字第38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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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528號 │138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10月15日 │99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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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528號 │1381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99年11月18日 │99年12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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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字第3230號(宜蘭│執字第193號(宜 │
│ │地檢99年度執助律│蘭地檢100年度執 │
│ │字第506號) │助律字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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