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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朝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朝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朝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高朝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民國99年8 月7 日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則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刑事判決書共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仍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附表】受刑人高朝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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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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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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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年 │ 有期徒刑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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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5 月14日21時20分│ 98年4 月9 日 │ 98年4 月11日 │
│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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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976 號 │5488號 │54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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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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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1487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年11月30日 │ 99年10月29日 │ 99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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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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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1487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判 決├────┼──────────┼──────────┼──────────┤
│ │判 決│ 99年2 月3 日 │ 99年12月6 日 │ 99年12月6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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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423號。 │
│ │460 號(99年度執緝字│(編號2至5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
│ │第282 號,於99年8 月│字第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 │7 日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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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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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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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年 │ 有期徒刑3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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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8年4 月13日 │ 98年4 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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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5488號 │548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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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年10月29日 │ 99年10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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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
│判 決├────┼──────────┼──────────┼──────────┤
│ │判 決│ 99年12月6 日 │ 99年12月6 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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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423號。 │ │
│ │(編號2至5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 │
│ │字第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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