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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偉凱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偉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偉凱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偉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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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16日凌晨2│98年1月27日凌晨2│98年2月20日凌晨2│
│ │時許 │時許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717號 │字第7717號 │字第7717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24 │98年度易字第524 │98年度易字第524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4.30 │ 99.04.30 │ 99.04.30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
│ │ │1679號(不合法律│1679號(不合法律│1679號(不合法律│
│ │ │上之程式) │上之程式) │上之程式) │
│判 決├────┼────────┼────────┼────────┤
│ │判 決│ 99.09.02 │ 99.09.02 │ 99.09.02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字第3611號 │字第3611號 │字第36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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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偉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3日凌晨3 │98年4月4日凌晨2 │98年5月13日凌晨2│
│ │時許 │時許 │時2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717號 │字第7717號 │字第7717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24 │98年度易字第524 │98年度易字第524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4.30 │ 99.04.30 │ 99.04.30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
│ │ │1679號(不合法律│1679號(不合法律│1679號(不合法律│
│ │ │上之程式) │上之程式) │上之程式) │
│判 決├────┼────────┼────────┼────────┤
│ │判 決│ 99.09.02 │ 99.09.02 │ 99.09.02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字第3611號 │字第3611號 │字第36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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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偉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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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強盜 │傷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5月13日凌晨3│99年1月29日凌晨 │99年1月29日凌晨4│
│ │時12分許 │4時21分許 │時21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717號 │字第697號 │字第6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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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24 │99年度訴字第149 │99年度訴字第149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4.30 │ 99.06.10 │ 99.06.10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訴字第149 │99年度訴字第149 │
│ │ │1679號(不合法律│號 │號 │
│ │ │上之程式) │ │ │
│判 決├────┼────────┼────────┼────────┤
│ │判 決│ 99.09.02 │ 99.09.28 │ 99.09.28 │
│ │決定日期│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字第3611號 │字第2777號 │字第27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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