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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人豪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鄭人豪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一:
受刑人鄭人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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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29日晚間│99年3月11日上午 │99年3月11日下午1│
│ │11時40分為警採尿│11時許 │時許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84號 │字第1438號 │字第1438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493號 │458號 │45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4月15日 │99年4月20日 │99年4月20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493號 │458號 │45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99年6月1日 │99年9月13日 │99年9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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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804號 │字第2567號 │字第2567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99年3月11日下午5│99年3月12日下午3│
│ │時30分許 │時56分許為警採尿│
│ │ │時向前回溯96小時│
│ │ │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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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38號 │偵字第11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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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458號 │120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4月20日 │99年8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458號 │1206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99年9月13日 │99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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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2567號 │字第34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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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受刑人鄭人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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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贓物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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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9日 │99年7月18日 │99年7月1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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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589號 │字第4622號 │字第46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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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506號 │1584號 │158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10月7日 │99年10月29日 │99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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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506號 │1584號 │158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99年11月8日 │99年11月29日 │99年11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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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3017號 │字第3245號 │字第3245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99年8月5日 │99年8月4日 │99年8月19日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040號 │偵字第4048號 │偵字第18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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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2575號 │2609號 │170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10月28日 │99年10月21日 │99年11月19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2575號 │2609號 │1703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99年11月29日 │99年12月13日 │99年12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助字第12號 │執助字第26號 │執字第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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