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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銘峰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銘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銘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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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10.06上午某時│99.08.27晚上10時│99.09.05日10時20│
│ │ │許 │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064號 │偵字第1830號 │字第48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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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564 │
│ │ │1815號 │1676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11.30 │ 99.11.07 │ 99.12.3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564 │
│ │ │1815號 │1676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0.01.03 │ 100.01.03 │ 100.02.08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備 註│執字第375號 │執字第388號 │執字第421號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銘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9.09.29日15時16│99.09.30日15時18│ │
│ │分 │分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861號 │字第4861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易字第564 │99年度易字第564 │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12.31 │ 99.12.31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易字第564 │99年度易字第564 │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0.02.08 │ 100.02.08 │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421號 │執字第4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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