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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睿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0號、100年度執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睿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姚睿澤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3、4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盧鏡合
附表:
受刑人姚睿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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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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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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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9.03.10 │ 99.03.18 │ 99.05.28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29、487號│偵字第429、487號│偵字第949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36 │99年度訴字第336 │99年度訴字第556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7.30 │ 99.07.30 │ 9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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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36 │99年度訴字第336 │99年度訴字第556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 │ │
│判 決│確定日期│ 99.09.06 │ 99.09.06 │ 99.10.01 │
│ │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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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字第2404號 │字第2404號 │執字第61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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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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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9.05.28 │ 99.01.23 │ 9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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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49號 │偵字第410號 │偵字第1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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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556 │99年度訴字第186 │99年度訴字第621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8.30 │ 99.07.30 │ 9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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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556 │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621 │
│ │ │號 │3143號 │號 │
│ ├────┼────────┼────────┼────────┤
│ │判 決│ │ 99.10.15 │ │
│判 決│確定日期│ 99.10.01 │ (上訴不合法律 │ 100.01.03 │
│ │年.月.日│ │程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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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614號 │字第2824號 │執字第2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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