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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家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家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徐家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
附表:受刑人徐家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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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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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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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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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05.11凌晨4時 │99.10.05某時許 │
│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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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155號 │偵字第2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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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182號 │1935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9.13 │ 9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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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簡上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231號 │1935號 │
│判 決├────┼────────┼────────┤
│ │判 決│ 99.12.27 │ 100.01.31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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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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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備 註│執字第350號 │執字第51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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