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明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明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811號審理,並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30日判決,於100 年1 月3 日確定。
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妍君
附表:受刑人許明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加重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8 月26日晚上7 時許 │ 99年9 月1 日上午3 時8 分許 │ 99年9 月13日18時許 │
├───────┼──────────────┼──────────────┼──────────────┤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493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952號│
│機關年度案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651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1545號 │ 99年度易字第478 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1811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9年10月18日 │ 99年11月17日 │ 99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1545號 │ 99年度易字第478 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1811號 │
│決├─────┼──────────────┼──────────────┼──────────────┤
│ │確 定日 期│ 99年11月15日 │ 99年12月20日 │ 100 年1 月3 日 │
├─┴─────┼──────────────┼──────────────┼──────────────┤
│ 附 註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062號 │ 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22號 │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715 號│
│ │ (編號1至3數罪併罰)。 │ (編號1至3數罪併罰)。 │ (編號1至3數罪併罰)。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