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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璟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璟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六○號裁判要旨參照);
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裁判要旨參照)。
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二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及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
又因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於同年十二月七日確定;
再因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一所示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四年、四年、四年及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二號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三年八月、三年八月、三年八月、三年九月及三年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受刑人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一百年二月十七日以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七號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根據上開各案判決書所載,受刑人所為如附表所列全部犯行之犯罪時間,俱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案件裁判確定前,即受刑人所為如附表所列全部犯行,均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
且因「有二裁判以上」,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經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惟就受刑人所為如附表所列全部犯行之判決時間而言,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顯係臺灣高等法院就受刑人之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一所列販賣毒品犯行所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二號判決,而非本院就附表所列全部案件所為之任一判決;
易言之,本院並非受刑人如附表所列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管轄權。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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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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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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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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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17日 │98年8月11日(聲請 │98年6月30日(聲請 │98年7月3日 │
│ │ │書誤載為98年6月17 │書誤載為98年6月17 │ │
│ │ │日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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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 │1168、1320、1481號│1168、1320、1481號│1168、1320、1481號│16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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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974號 │98年度訴字第974號 │98年度訴字第974號 │98年度訴字第9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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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8年10月23日 │98年10月23日 │98年10月23日 │98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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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8年11月30日 │98年11月30日 │98年11月30日 │98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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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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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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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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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3日 │98年5月4日 │98年5月5日 │98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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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88│察署99年度偵字第88│察署99年度偵字第88│
│ │1601號 │9號 │9號 │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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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982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162│99年度上訴字第3162│99年度上訴字第3162│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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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100年度台上字第737│100年度台上字第737│100年度台上字第737│
│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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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8年12月7日 │100年2月17日 │100年2月17日 │100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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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九 │ 十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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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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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九月 │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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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5月5日 │98年5月12日 │98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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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88│察署99年度偵字第88│察署99年度偵字第88│
│ │9號 │9號 │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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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162│99年度上訴字第3162│99年度上訴字第3162│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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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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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37│100年度台上字第737│100年度台上字第737│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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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0年2月17日 │100年2月17日 │100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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