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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育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育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朱育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朱育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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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妨害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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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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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9年7月22日 │ 99年8月31日 │ 99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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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782號 │字第4648號 │字第45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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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699│99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1804號 │3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年11月15日 │ 99年11月30日 │ 100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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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699│99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1804號 │33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99年12月17日 │ 100年1月3日 │ 100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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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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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595號(基 │執字第591號 │執字第675號 │
│ │隆地檢100年度執 │ │ │
│ │助字第8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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