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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哲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哲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謝哲亭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以95年度易字第4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應執行刑8 年6 月、再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1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2 月、復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 月,上開判決經本院裁定減刑後應執行刑5 年8 月確定,於96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66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6月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3 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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