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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金木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27號及100 年度台上字第3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亦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2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等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因受刑人所犯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受刑人陳金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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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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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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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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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5日晚間10│99年9月4日 │
│ │時許為警採尿前回│ │
│ │溯4日內某時(不 │ │
│ │包括至警局接受詢│ │
│ │問後至員警執行採│ │
│ │尿前之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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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43號 │偵字第17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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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412 │99年度訴字第864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9月20日 │99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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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311號 │326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100年1月20日 │100年3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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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456號 │執字第7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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